-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安全社區政策,了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事故傷害發生之頻率與導因,促進公共衛生與安全,與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 學會合作,並採用其開發之「TIPSPA傷害監測系統」,進行本市傷害監測資料之登錄與 管理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名詞定義: (一)監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傷害監測指引之定義,監測一詞於公共衛生領域中,意 指持續且有系統地進行健康相關資料之收集、分析、解釋與傳佈。 (二)本市傷害監測資料:指本局推動安全社區政策,以社區為平臺,與本市部分設有 急診室之醫療院所與市立聯合醫院五個綜合醫院院區合作,於急診室收集事故傷 害發生相關資料,了解事故傷害發生之頻率與導因,加以記錄分析應用。 (三)傷害監測資料管理:指本局採用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開發之「TIPS PA傷害監測系統」,進行本市傷害監測資料之登錄與管理相關事宜,並包括受理 本市監測系統帳號及資料下載之申請與審核等相關事宜。 (四)「TIPSPA傷害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指由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 促進學會(TIPSPA)開發之事故傷害外因資料登錄、資料管理、資料下載等網路 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 (五)使用單位:指本局、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本市收集傷害監測資料之醫院(以下 簡稱合作醫院)等,各使用單位可使用之功能依帳號權限而有不同。
- 三、「TIPSPA傷害監測系統」使用權限: (一)本局:受理本市監測系統帳號及資料下載之申請與審核、報表查詢、資料下載。 (二)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1.資料登錄人員:資料登錄。 2.相關業務主管與承辦人:報表查詢(限發生於該行政區之資料)。 3.如需申請使用資料,請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項之申請程序進行。 (三)合作醫院: 1.資料登錄人員:資料登錄。 2.相關業務主管:報表查詢(限該院急診室收集之資料)。 3.研究人員:報表查詢(限該院急診室收集之資料)、資料下載(限該院急診室 收集之資料,如需申請使用其他資料,請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項之申請程序進行 )。
- 四、本局受理「TIPSPA傷害監測系統」帳號異動申請作業程序(流程如圖1): (一)新申請帳號: 1.新申請帳號者填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TIPSPA傷害監測系統』帳號異動 申請表」(附件1)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使用『TIPSPA 傷害監測系統』 資料申請保密切結書」(附件2),送本局審核。 2.經本局核定後,彙整新申請帳號者資訊送予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 ,帳號異動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 (二)申請撤銷帳號: 1.申請撤銷帳號者(如職務異動、離職等)填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TIPS PA傷害監測系統』帳號異動申請表」(附件1),送本局審核。 2.經本局核定後,彙整申請撤銷帳號者之資訊送予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 學會,帳號異動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
- 五、本局受理使用「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資料申請作業程序(流程如圖2): (一)申請資格: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合作醫院、本局或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委託研 究單位、其他非上述單位。 (二)申請程序: 1.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使用『TIPSPA傷害監測系 統』資料申請保密切結書」(附件2)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使用『TIPSP A傷害監測系統』資料申請表」(附件3),經申請單位主管核章後,免備文向 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局線上篩選資料並下載後,以Excel 格式 提供,且不含身分證字號或病歷號。 2.合作醫院: (1)申請下載資料專用帳號可逕行進入監測系統下載該院登錄之資料。 (2)如需申請使用其他資料,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使用『TIPSPA傷害監 測系統』資料申請保密切結書」(附件 2)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 使用『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資料申請表」(附件 3),經申請單位主管核 章後,免備文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由本局線上篩選資料並 下載後,以Excel格式提供,且不含身分證字號或病歷號。 3.本局或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委託研究單位:需於合約中明訂保密責任條款,另 由受委託單位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使用『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資料 申請保密切結書」(附件2)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使用『TIPSPA 傷 害監測系統』資料申請表」(附件 3),經申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連同合約、 研究計畫摘要函送本局審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由本局線上篩選資料並下載 後,以Excel格式提供,且不含身分證字號或病歷號。 4.其他非上述單位: (1)推動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實務所需: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使用 『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資料申請保密切結書」(附件 2)與「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受理申請使用『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資料申請表」(附件 3),經 申請單位主管核章後,函送本局審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由本局線上篩選 資料並下載後,以Excel格式提供,且不含身分證字號或病歷號。 (2)研究案所需: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使用『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資 料申請保密切結書」(附件2)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使用『TIPSP A 傷害監測系統』資料申請表」(附件 3),經申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連同 研究計畫摘要函送本局審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由本局線上篩選資料並下 載後,以Excel格式提供,且不含身分證字號或病歷號。 (三)審核程序:由本局相關單位組成審核小組,進行使用資料申請之審核,審核項目 包含資格相符性、使用目的適切性及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 關規定等,詳由本局另訂之。 (四)資料使用: 1.註明資料來源:申請使用本市傷害監測資料所得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標示以 下文字。 「本文部分資料來源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並管理之臺北市傷害監測資料,文 中任何闡釋或結論並不代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立場。」 "The article is based in part on data from Injury Surveillance Data of Taipei City provided and managed by Department of Health, Taipei City Government. 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clusions contained herein do not represent those of Department of Health, Taipei City Governme nt." 2.成果相關文件送本局核備: (1)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合作醫院取得本局提供之資料者,應於申請表所填之 成果完成期限兩個月內,提供成果或摘要之電子檔與書面資料各乙份送本局 存查。 (2)本局或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委託研究單位,應於合約到期後兩個月內,提供 委託研究成果或摘要之電子檔與書面資料各乙份送本局存查。 (3)其他非上述單位取得本局提供之資料者,應於申請表所填之成果完成期限兩 個月內,提供成果或摘要之電子檔與書面資料各乙份送本局存查。 (4)以本市傷害監測資料進行研究,而於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發表相關論文或海 報者,應提供電子檔與書面資料各乙份送本局存查。 (5)以本局提供之同筆資料進行不同目的或主題之分析應用,亦需於成果完成兩 個月內,提供成果或摘要之電子檔與書面資料各乙份送本局存查。 (6)上述成果相關資料本局得對外公告。
- 六、「TIPSPA傷害監測系統」使用(含資料登錄與資料分析)之安全維護原則: (一)共通性原則: 1.資料儲存: (1)資料儲存於可攜式電腦媒體者,應妥覓儲置地點並上鎖管制。 (2)資料儲存於大型主機磁碟者,應設置「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並確實 設定使用權限,識別密碼應保密,並定期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管理者職 務異動時,接辦人應變更密碼管理。 (3)資料儲存於資料庫者,應訂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 (4)個人資料儲存於個人電腦固定式硬碟者,該部電腦應設定密碼或上鎖。 2.應指定專人保存資料檔案、各項申請與成果相關文件與紀錄,職務異動時,應 將所保管之資料及其相關資料列冊移交。 3.資料使用: (1)資料使用者應審慎運用,並負防止資料被竊取、複製、竄改、毀損、滅失或 洩漏之責。 (2)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資料檔案或將資料檔案提供給非申請單位資料登錄或資 料分析人員之他人使用。 (3)資料使用完畢,應即退出電腦螢幕,不得閒置。 (4)因不當使用系統內之資料,而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事, 致有損害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之權利時,應由本局查處釐清責任,若係可歸 責於個人之行為,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特異性原則: 1.臺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 (1)應訂定系統存取政策及使用管理規定,並界定存取控制之範圍。 (2)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修者,應建立人員名冊及相關資訊 安全保密原則。 (3)應定期更新防火牆。 (4)應建立電腦資料庫查詢軌跡紀錄機制,指定專人定期檢視系統存取異常狀況 ,並定期進行備份。 (三)本局: 1.應訂定本市使用管理規定,並告知使用者相關權限與責任。 2.資料委外建檔者,應採取適當及足夠的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 、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 3.不定期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核各單位使用資料之申請。 (四)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1.資料委外建檔者,應採取適當及足夠的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 、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 2.登錄資料時,對於知悉之個人資料(病歷號、出生年月日)應依予保密。 3.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與公共衛生與安全相關之目的,不得移作私人用 途。 (五)合作醫院: 1.院內收集之臺北市傷害監測資料之保管與管理適用於院內病歷資料管理相關規 定。 2.登錄資料時,對於知悉之個人資料(病歷號、出生年月日)應依予保密。 3.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與公共衛生與安全相關之目的,不得移作私人用 途。 (六)其他非上述單位:資料使用範圍僅限申請表所列與公共衛生與安全相關之目的, 不得移作私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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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85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傷害監測資料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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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73657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