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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8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健字第1044134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安全社區政策,了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事故傷害發生之頻率與導因,促進公共衛生與安全,與台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 學會合作,並採用其開發之「TIPSPA傷害監測系統」,進行本市傷害監測資料之登錄與 管理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名詞定義: (一)監測: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傷害監測指引之定義,監測一詞於公共衛生領域中,意 指持續且有系統地進行健康相關資料之收集、分析、解釋與傳佈。 (二)本市傷害監測資料:指本局推動安全社區政策,以社區為平臺,與本市部分設有 急診室之醫療院所與市立聯合醫院合作,於急診室收集事故傷害發生相關資料, 了解事故傷害發生之頻率與導因,加以記錄分析應用。 (三)傷害監測資料管理:指本局採用台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會開發之「TIPS PA傷害監測系統」,進行本市傷害監測資料之登錄與管理相關事宜,並包括受理 本市監測系統帳號及資料下載之申請與審核等相關事宜。 (四)「TIPSPA傷害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指由台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 促進學會(TIPSPA)開發之事故傷害外因資料登錄、資料管理、資料下載等網路 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 (五)使用單位:指本局、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本市收集傷害監測資料之醫院(以下 簡稱合作醫院)等,各使用單位可使用之功能依帳號權限而有不同。
  • 三、「TIPSPA傷害監測系統」使用權限: (一)本局:受理本市監測系統帳號及資料之申請與審核、報表查詢、下載。 (二)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 1.資料登錄人員:資料登錄。 2.相關業務主管與承辦人:報表查詢(限發生於該行政區之資料)。 3.如需申請使用資料,請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之申請程序進行。 (三)合作醫院: 1.資料登錄人員:資料登錄。 2.相關業務主管:報表查詢(限該院急診室收集之資料)。 3.研究人員:報表查詢(限該院急診室收集之資料)、資料下載(限該院急診室 收集之資料,如需申請使用其他資料,請依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之申請程序進行 )。
  • 四、本局受理「TIPSPA傷害監測系統」帳號異動及資料申請作業程序: (一)帳號異動(如圖 1): 1.新申請帳號: (1)新申請帳號者填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TIPSPA傷害監測系統』帳號異 動申請表」送本局審核。 (2)經本局核定後,彙整新申請帳號者資訊送予台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進學 會,帳號異動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 2.申請撤銷帳號: (1)申請撤銷帳號者(如職務異動、離職等)填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TI PSPA傷害監測系統』帳號異動申請表」,送本局審核。 (2)經本局核定後,彙整申請撤銷帳號者之資訊送予台灣事故傷害預防與安全促 進學會,帳號異動後,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 (二)資料申請:申請「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資料請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進行使 用資料申請之審核,經審核通過後交付資料予申請者,申請流程如圖 2。
  • 五、「TIPSPA傷害監測系統」資料之安全維護原則: (一)資料儲存於個人使用電腦應設定密碼,如為可攜式電腦(如筆記型電腦或平板電 腦)皆應妥善儲置。 (二)資料檔案於資料庫或系統上應設置「使用者代碼」及「識別密碼」並確實設定使 用權限,識別密碼應保密,並具備一定之複雜度且定期更新,不得與他人共用, 管理者職務異動時,接辦人應變更密碼管理。 (三)應指定專人保存資料檔案、各項申請與成果相關文件與紀錄,職務異動時,應將 所保管之資料及其相關資料列冊移交。 (四)系統服務廠商應建立系統維修人員名冊及相關資訊安全保密原則,並定期更新防 火牆。 (五)資料委外建檔者,應採取適當及足夠的安全管制措施,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 洩漏及不當備份等情形。 (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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