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聘任人員年度考核,特依本館聘任人員遴聘要 點第八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各單位主管對其所屬聘任人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確實客觀考核以激勵 團隊精神,提高工作士氣及效率。
- 三、本館聘任人員年度終了時,各單位主管應就屬員當年任職期間之工作、研究、操行、學 識、才能及差假勤惰、獎懲辦理年度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則另予考核,若經改聘並 准予改支薪級有案者,留支原薪級。
- 四、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作為晉級、續聘之依據,並依下列標準考核之: (一)研究員、副研究員、編審:工作績效佔30%、研究佔20%、操行佔15%、學識佔20 %、才能佔15%。 (二)助理研究員、導覽員、解說員:工作績效佔40%、研究佔15%、操行佔15%、學識 佔15%、才能佔15%。 (三)聘任人員須自行填寫工作績效自評表暨依「臺北市立美術館研究績效考核基準」所 定百分比撰寫研究報告或專文。 (四)考核標準之學識及才能項目得依本館需要由館長決定是否以考試方式辦理。 (五)差假勤惰及獎懲考核標準依本要點第六、第七、第八點辦理。
- 五、年度考核之等第及續聘標準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且繼續遴聘。 (二)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乙等):不晉薪(含年功薪)但繼續遴聘。 (三)如連續二年列乙等得不予續聘或解聘。 (四)不滿七十分(丙等):不予續聘。
- 六、受考人在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 甲等: (一)特殊條件 1.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有具體事蹟可供查證者。 2.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 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3.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核定成績特優者。 4.對所交辦專案工作,如期圓滿達成目標,績效卓越者。 5.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或展出,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6.曾獲一次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二)一般條件 1.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2.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3.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期限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4.擔任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5.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6.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7.辦理為民服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8.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 七、年度考核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天者。 (二)經常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本館聲譽,經查證屬實者。 (五)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因重病經核准延長病假或因故經核准留職停薪者。 (七)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在外兼職兼課經查證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八)不服從長官命令有具體事證且情節輕微者。
- 八、年度考核內具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每年合計准給三十三天(事假五天病假二十 八天),嚴重影響單位業務者。 (二)曾受刑事處分者。 (三)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二大過以上處分者。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員聲譽者。 (六)不依循正常管道反應,到處請託關說,嚴重損害機關形象,有具體事證者。 (七)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受考人於考核年度內具前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事證確鑿者,得隨時經聘審 會決議解聘。
- 九、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度考核不予續聘,或年度內核予解聘之人員,均應於 終止契約或解聘前一個月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並得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具體理由 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
- 十、聘任人員年度考核,應由各單位主管評擬後,遞送聘審會初核,經館長覆核後,陳報臺 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年度考核結果並作為是否續聘、解聘或調整薪級之依據,並應自 次年一月起執行。
- 十一、本要點未詳盡規範事項,得準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十二、本要點報奉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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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2
臺北市立美術館聘任人員年度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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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人字第09830247600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