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路外公 共平面停車場申請設置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符合臺北市土地用分區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說明書相關規定,且設 置車位數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者。 (二)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 定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置車位數,按「一個機器腳踏車停車位相當於○‧ 二個小型汽車停車位」換算,倘換算後達五十輛小型汽車以上者,依 本須知受理申請;未達五十輛小型汽車停放者,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 六條及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封面(格式如封面)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1) (三)設置計畫(含目錄及填表說明,格式如附表 2) 1.設置地點。 2.設置方式。 3.停車場面積。 4.停車種類。 5.使用期限。 6.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 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7.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 綠化、鋪面型式、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 ,如設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8.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 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 施之配置說明。 9.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 、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10.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 (1)以臺北市數值地形圖製作,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 外車行及人行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與說明。 (2)設置車位數在一百五十輛以上者,應作交通影響說明(至少應 含鄰近路口服務水準或車流量變化、停車場進出場服務容量及 等候空間容量之計算及分析;停車場出入口寬度、數量及等候 空間應依進出場服務容量及等候空間容量分析計算結果配置) 。 (3)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屬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者,申請人應一併檢附停車場所在區域屬性、交通動線、週邊 環境狀況及其出入口設計所需臨接道路寬度等相關規劃與說明 文件。 11.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含正面、右側面、左側面照片。 (四)證明文件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建築線指示(定)圖。 4.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五)水土保持計畫書:位於山坡地範圍內涉及開挖整地者需檢附。 申請書件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三○公分X二一公分(A4 )大小;一次檢附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副本得免附前項第四款證明 文件。檢附影本部分,均應附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或公司 印章。
- 四、申辦流程: (一)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 (二)新案申請: 1.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說明書相關規定, 且設置車位數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者: (1)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初審後送交通局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 開審查會,申請人應配合到場說明。 (2)前述審查,由本府交通局轉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 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等相關單位共 同審議,經審核合核者,由本府發給設置許可。但供一百五十 輛以下小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案,由本府交通 局逕為審核,經審核合格者,由本府發給設置許可。 2.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規定者: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檢查文件後,送本府交通局依利 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十條規定,由本府交通局 、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處、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本 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及相關機關會審,經審核合格者,由本府發給 設置許可。 (三)舊案申請: 申請人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前,如擬重新申請設置停車場以銜接使 用,如備齊所有申請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經第二款之會審 程序,由本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處)逕為簽報市府核可。 1.於前次核准至本次申請期間無相關法令變更情事。 2.申請人應於原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且其檢附之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期限應與前次申請所檢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期限相銜接。 3.除申請人名稱變更或土地使用權利期限之延續外,並無涉及停車 場設置內容之變更。 4.本次申請使用期限與首次申請(含歷次重新申請)核准期限合計 五年內。 5.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原核准內容已由建築線自行退縮一‧ 五公尺以上人行空間供通行。
- 五、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規定時,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由交通局駁其申請。
- 六、申請案如經審核同意,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使用期限依下列 期限核定: (一)符合臺北市土地用分區管制規則及都市計畫說明書相關規定,且設 置車位數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無使用期限限制。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核予附有使用期限之許可,使用期限依 依租約約定。 (二)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 定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期限為五年。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核予附有使用期限之許可,使用期限依 租約約定且最長以五年為限。
- 七、注意事項: (一)所附圖說均應按本府相關規定繪製,並應述明比例尺,並依比例尺 繪置。 (二)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 徑及設置計畫書規定,請參照「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比例做 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 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寬度 應在三‧三公尺以上,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寬度應在二‧三 公尺以上。 (四)申請案經核准後,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 築執照。但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處理原則第二 點第四款規定,免辦建築執照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提送設置圖說及 拆除切結書,並於施作完成後檢具核備文件、設置圖說及拆除切結 書向本市建築管理處報備列管。 (五)停車場設置完成後,依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向本市停車管理 工程處申請停車場之營業登記,經核准後,始得營業。
- 八、申請案經核准後,申請人如有變更核准事項,應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 處提出申請,由該處依第二點及第四點之規定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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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3-3008
臺北市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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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09733544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