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5697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之運作,特依據「臺 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 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 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副局長。 (二)資訊局副局長。 (三)主計處副處長。 (四)人事處副處長。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 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遴聘常務委員組成,主任委員 必要時得解聘常務委員;常務委員名額不得超過本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委員不克出席時,各機關代表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 正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應業務需要得聘無給職諮詢顧問至多九人,由衛生局遴聘之,任期同當屆委員。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基金營運政策、發展目標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基金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基金重大投資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醫療基金自有不動產或重要資產之重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醫療基金資產委託經營或多元化經營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醫療基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醫療基金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若干人,均由衛生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解繳衛生局統籌款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