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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8)北市文化人字第098322114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6點;並自98年4月1日起實施
  • 一、實施目的: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考量臺北市上、下班交通尖峰情況,為紓緩同仁緊 張情緒,使人事管理更彈性化,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原則: (一)維持為民服務品質、業務正常運作,賡續提高行政效率。 (二)加強實施差勤管理措施,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 三、實施對象:本會全體員工。
  • 四、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8時至9時及下午5時至6時。 週五:上午7時至9時及下午4時至6時。 (二)中午休息時間:12時30分至13時30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 週一至週四:9時至12時30分及13時30分至17時。 週五:9時至12時30分及13時30分至16時。 (四)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8時30分至17時30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 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上班不具彈 性,自13 時 30分至17時30分。 (2)下午請假:當日上午按彈性上班時間上班滿 4小時即可刷下班卡,提前刷卡 為早退,下午請假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辦理,應自 8時 30分起計算請假時間,9時1分至9 時30分上班者,應請假1小時,9時31分 至10時30分上班者,應請假2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1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8小時扣除當日打上班卡至下班卡時間計算 請假時數。
  • 五、其他: (一)實施彈性上班人員,上班應足8小時,不足上班時間者,除請假外,以曠職論。 (二)有來賓或民眾洽公之同仁,請儘量依正常公務時間作業。 (三)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1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分配上班人員, 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1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 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正常運行。
  • 六、本要點自98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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