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眾無線區域網路委外業 者配合工程辦理網路設備拆遷復原作業,維持網路服務穩定性,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工程,係指本府各機關所執行經常性及重大建設工程中,計畫對路燈、 交通號誌、及機關建築等市有設施所附掛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要求委外業者配合辦 理拆遷復原作業者。
- 三、本處理原則如下: (一)本府工程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於工程計畫設計作業階段或工程開始前 半年,應將施工期程及對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影響程度,通知委外業者及本府 資訊局(以下簡稱資訊局)。 (二)執行機關應邀請資訊局及委外業者出席相關會議。 (三)資訊局接獲執行機關施工資訊後,應提報本市公眾無線區域網路管理委員會工作 小組,列管追蹤委外業者配合辦理設備拆遷復原作業進度。 (四)工程施工期間,委外業者應另尋替代地點安裝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確保施工 區域服務不中斷。 (五)執行機關於施工期間,須負責協助委外業者於現場同時進行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 備拆遷復原作業;並得斟酌對公眾無線區域網路實際影響程度,將協助相關拆遷 復原作業經費列入工程計畫。惟委外業者不得據此向執行機關另請求增加任何費 用。 (六)前款協助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拆遷復原作業之經費負擔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由執行機關與委外業者協議之。 (七)委外業者於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拆遷復原作業進行時,若預受通知而未派員於 現場與執行機關共同辦理,即應自行負責後續作業。 (八)執行機關與委外業者辦理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拆遷復原作業時,宜事先對作業 介面及責任劃分等相關事項進行確認,若有任何爭議,經執行機關主持協商仍未 達成共識者,資訊局應邀請雙方出席本市公眾無線區域網路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 會議協調解決。 (九)委外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公眾無線區域網路設備拆遷復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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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資設字第10230668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