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第十六條。
- 二、一般性活動(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或為其他活動使用無涉及營利 行為者)。 (一)申請期限:活動前十日至六十日內。 (二)申請應備書面資料: 1.場地使用申請表。 2.活動企畫暨安全計畫書。 3.存摺影本。 4.個人請附身分證影本;機關、學校、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本府機關、學校免附)。 (三)處理時限:一般案件(四天)、需層轉核示(七天)。
- 三、營利行為(僅限推廣政令、公益、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農特 產品、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或本府各機關因政策需要等目的所舉 辦之活動。) (一)申請期限:活動前二十日至六十日內。 (二)申請應備書面資料: 1.場地使用申請表。 2.活動企畫暨安全計畫書。 3.營利行為展售活動資料表。 4.營利行為展售審核表。 5.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 6.存摺影本。 7.個人請附身分證影本;機關、學校、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本府機關、學校免附)。 (三)處理時限:申請營利行為活動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十天)、申請 營利行為活動不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七天)。
- 四、申請地點:請參閱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附表。(臺北市公園場地 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取基準)。
- 五、申請方式:郵寄、網路、傳真。
- 六、繳費方式:現金、匯票繳費。
- 七、備註:申請人辦理手續前,請詳閱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8-3024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公字第09831139800號公告訂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