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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09830592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工商業設置及運用太陽光電 發電系統,並受理工商業申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 二、本要點所稱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為電能 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稱 為峰瓩,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 25℃,AM1.5 1,000W/m2 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設置人向產業局提出申請或由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遴選,經委員會評選適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 統之私有建築物,由產業局補助設置費用百分之二十,並協助向經 濟部能源局申請百分之五十之補助,其補助標準依經濟部能源局( 以下簡稱能源局)規定;另百分之三十費用由設置人自行籌措。 (二)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其裝置容量應達三峰瓩 以上。 (三)經評審委員會評選適合設置案,依委員會評分高低決定設置順序, 由產業局以書面通知設置人進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規劃設計事宜, 設置人自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並備齊下 列表件送能源局審核: 1.申請設置計畫書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影本五份)。 2.土地(設置於土地上者)或建築物(設置於建築物上者)之所有 權證明文件影本及經同意使用六年以上之權利證明文件。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其他依法取得之許可或核准文件(建造執照、雜項執照等)。 (四)前款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規劃設計及申請設置計畫書經能源局審查 通過補助後之建置事宜,設置人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 由產業局協助之。 (五)受補助者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應向產業局申請現場勘查確 認後,始得向產業局申請撥款。 (六)受補助者領款後,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具費用核銷單據 至產業局,如有剩餘款項應即繳回;若未能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 日前完成檢具辦理費用核銷單據,且未經同意辦理展期者,產業局 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 四、產業局為審議前點之申請或遴選案件,得設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 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及產業局各指派一人擔任, 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局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產業局指派人員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為配合審核個案之需要,得另邀相關學者專家或本府人員二至三人列 席諮詢。 評審委員會之開會及會勘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 不定期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 為主席,會議幕僚行政作業由產業局派員兼任,所需各項經費由產業 局相關業務費內勻支。
  • 五、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之會勘、遴選及設置容量之評估。 (二)申請計畫書之審查。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竣工之現場查驗。 (四)其他有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等事項。
  •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補助應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年度預算用罄時 ,產業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 七、申請設置之內容及資料(含文字圖面及簡報、數據等),於評審委員 會審議後,如需申請變更,應經產業局同意,但不得作為變更申請設 置補助費之依據。
  • 八、設置補助申請計畫書,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工查驗之依據。
  • 九、受補助者於申請補助款時,應與產業局簽訂太陽光電系統推廣合作契 約書提出履約保證。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供產業局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保 證期間五年,履約保證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 存款單或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為之。申請人為商號者,並應由自然人一 人(含)以上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期間五年。
  • 十、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應停止撥付補助款,並得追回全 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能依補助契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三)未能依補助契約約定,配合展示活動或提供運轉資料,經產業局限 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 十一、受補助者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包括相關圖像、電子檔案、模 型等,其智慧財產權屬受補助者所有。但應授權產業局用於推廣宣 導及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 十二、受補助者若有正當理由須延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日期,應 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產業局申請展延,展延之期間 由產業局核定之。 受補助人應於設置完成後五年內配合產業局辦理展示活動,並定期 提供運轉及維護資料。產業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者設置及利 用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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