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標準化作業程序,確保作 業之品質,促進本局及相關單位對於結核病通報病例防疫工作之一致性,減少本局各單 位之權限爭議,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結核病通報病例之防疫工作由本局疾病管制處暨合署辦公結核 病防治組(以下簡稱結核病防治組)執行。
- 三、本局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處:防疫計畫之擬定、行政指導、行政處分、協調痰培養菌株送行政院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驗中心分枝桿菌實驗室之行政程序。 (二)結核病防治組:負責與發生地單位聯繫並進行通報病例疫情調查、衛生教育、接 觸者檢查、疫情監控(後續疫調)、擴大疫調、協調就醫、追查痰培養菌株下落 、隔離床位之聯絡及安排(含協同轄區員警、里長等)。
- 四、處理程序: (一)結核病群聚事件常發生於長期照護單位、校園、監所、人口密集機構及家庭等特 殊族群,爰此,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對疑似結核病群聚 感染定義如下: 1.人:2例(含)以上之結核病確診個案。 2.時:個案通報時間間隔在1年(365天)內。 3.地:與個案有密切接觸者(生活與工作學校),共處一室定義說明如下: (1)學生/導師(同系所、同班、同補習班之同學及其導師)。 (2)職場/教職員(同一辦公區域之同仁)。 (3)學生/職場宿舍(同寢室友,例如:宿營軍人)。 (4)醫院病人/長照機構病人(同病房住院病人、照護該病房之醫院工作者)。 (二)特殊族群種類指教師(含校園工作者)、學生(含補習班)、醫護(含醫院工作 者)、役男(兵役體檢發現)、軍人(含單位工作者)、矯正機關、人口密集機 構、原住民等對象。 (三)為遏止傳染病擴散傳染,當指標個案確診後需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接觸者 檢查規範執行接觸者檢查,接觸者檢查對象為: 1.與個案共同居住者。 2.一天內與個案接觸8小時(含)以上之接觸者。 接觸者經檢查如新發現確診結核病個案時,應以投石入池方式,依次擴大範圍 辦理接觸者檢查,由第一級同房間接觸者、第二級同樓層接觸者、第三級同建 築接觸者篩檢範圍級數規定往上提昇一級至同建築接觸者為止。 (四)疑似結核病群聚感染疫情調查及防疫措施結核病防治組進行結核病個案收案管理 時,發現特殊族群機構1年內被通報2例(含)以上之結核病確診個案,應儘速進行 實地疫情調查,並於次日將調查結果書面報告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合署 辦公公文處理流程陳核,同時啟動防疫措施如接觸者檢查、衛生教育宣導之安排 。 (五)疫情調查重點: 疫情調查應包含環境調查、個案調查、接觸者調查等,諸如彼此間之接觸史、活 動史、過去病史、家庭病史等,以釐清疑似群聚事件感染源,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 1.學校/部隊/矯正機關/醫院工作者等其他單位 (1)環境調查: A.建築型態:樓層分布情形、教室空間、容納人數、教室╱辦公室等暴露環 境(需檢附平面圖)、通風情形(開窗情形、 空調為何種、 獨棟中央空 調或單一冷氣)。 B.個案暴露之環境調查:與指標個案接觸情形,共同相處之時間、型態等、 疑似╱確定病例,通報前後曾暴露於哪些活動空間、環境(如寢室、教室 、辦公室等)、共同暴露之環境為何、共同暴露之環境內,其座位、床位 等彼此之距離、共同暴露環境,如:班級、辦公室、寢室等容納人數。 (2)個案調查: A.基本資料: (A)學校:性別、年齡、班級名稱、系所、是否補習、是否打工等,請詳加 詢問個案之上課或工作時間,以了解接觸者暴露時間是否於一天內與個 案接觸超過8小時。 (B)部隊:服務單位、部隊名稱、工作性質、職稱等。 (C)醫院工作者:服務單位、工作性質、職稱等。 B.過去病史:慢性疾病、吸菸史、藥物史、結核病史、家庭病史等。 C.就醫情形:曾經前往哪些醫院就醫?當時診斷及處置? D.本次發病經過:臨床表現等。進行疫調時需特別注意,開學前的新生體檢 、服役前的役男體檢等,均是該類特定族群易通報之時機,因此,應特別 釐清本次通報是否係因篩檢異常所致。 E.目前狀況:結核病用藥情形(目前照護院所、開始用藥日、用藥種類、劑 量、是否有不適情形、哪些不適症狀)、醫療處置種類(如插管、隔離措 施等)、目前恢復情形等。 (3)接觸者調查:所有接觸者與個案關係、接觸者人數、所有接觸者之類別(正 式人員、約聘人員、外勞、同住者等)、輪替或固定、是否曾為結核病個案 、胸部X 光檢查情形、是否出現疑似症狀、是否有共同接觸者、共同接觸者 之健康情形及是否出現疑似症狀。 (4)目前該單位之防護措施為何?需衛生單位協助項目? (5)本案結核病防治組目前之介入措施、疫調及衛教宣導情形。 2.醫院及人口密集機構(病患/住民) (1)環境調查: A.醫院建築型態:醫院收治病患種類、病房樓層分布情形(需檢附平面圖) 、床位安排、病室通風情形(開窗情形?空調為何種?獨棟中央空調或單 一冷氣)、是否具隔離病房、RCW 收治人數、醫護人員照護及健康管理情 形(如採固定照護或輪班制、是否每年進行 CXR檢查及其最近一次檢查日 期及結果等)。 B.個案暴露之環境調查:個案入住病房之病房號、床號(包含通報前、後) 、入住時之健康檢查情形(請特別追蹤 CXR篩檢結果)、同住病友人數、 與指標個案接觸情形(是否曾住相同病室、相同空調來源等)、機構平時 是否執行結核病監測措施、監測項目為何?以及發現疑似結核病病患之處 置。 (2)個案調查:入住原因、入住日期、過去病史(如慢性疾病、吸菸史、藥物史 、結核病史、家庭病史等)、就醫情形(如曾經前往哪些醫院就醫?當時診 斷及處置?)、本次發病經過、目前狀況、結核病用藥情形(目前照護院所 、開始用藥日、用藥種類、劑量)、醫療處置種類(如插管、隔離措施等) 、目前恢復情形等。 (3)接觸者調查:所有接觸者與個案之關係及接觸者人數、所有接觸者之類別( 正式人員、看護工、外勞、同住病友等)、輪替或固定、是否曾為結核病個 案、胸部X光檢查情形、是否出現疑似症狀(發燒、咳嗽3週以上等)、是否 有共同接觸者、共同接觸者之健康情形及是否出現疑似症狀? (4)目前院內感染之防護措施為何? (5)本案結核病防治組目前之介入措施、疫調及衛教宣導情形? 3.家庭聚集 (1)環境調查:家中空調為何、通風情形等。 (2)個案調查:請參閱上述調查重點及方向。 (3)接觸者調查:請參閱上述調查重點及方向。 (4)目前防護措施為何? (5)本案結核病防治組目前之介入措施、疫調及衛教宣導情形? (六)擴大疫情調查之研判 1.當接獲疑似結核病群聚感染媒體事件或特殊族群機構1個月內被通報3例(含) 以上之結核病確診個案,結核病防治組以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立即陳報衛生局 疾病管制處股長級以上長官及業務相關人員個案相關疫情資料,並於事發 2小 時內完成疫情調查報告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合署辦公公文處理流程陳 核。 2.衛生局疾病管制處股長級以上長官依個案疫情資料決定是否派員進行擴大疫調 ,或調閱個案胸部 X光及病歷相關資料,緊急召開病例審查委員會,邀集本局 結核病諮詢委員會3位委員進行診斷之研判,以協助釐清群聚之可能性。 3.如有新資訊時,結核病防治組隨時更新報告內容,並將奉核之疫情報告影本轉 知衛生局長官及業務相關人員,以利回應媒體。 (七)送驗痰培養菌株注意事項 1.結核病防治組需追查通報確診個案痰培養陽性之結核菌株,並填寫「防疫檢驗 送驗單」予衛生局,據以函請醫院將檢體隨「防疫檢體送驗單」送疾病管制局 檢驗中心分枝桿菌實驗室(衛生局可先行將「防疫檢體送驗單」傳真實驗室知 會),並副知疾病管制局第一分局。 2.為作為送驗痰培養菌株之補充說明,疫情調查報告電子檔應傳送疾病管制局第 一分局核備。 3.檢驗結果由疾病管制局檢驗中心分枝桿菌實驗室通知該局第一分局,再轉知檢 體送驗衛生局(合署辦公結核病防治組);若鑑定確認為群聚感染,結核病個案 管理師需密切追蹤該機構2年,非群聚感染者則追蹤1年,俟未有新通報個案則 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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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8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疾字第097383121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