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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疾字第10432620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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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疾字第097383121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1-02-208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疾字第10432620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