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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4349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巿政府提供聽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服務辦法;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辦法)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之服務範圍如下: 一 政府機關辦理之公聽會、說明會、記者會、公辦政見發表會、協調會 及服務活動。 二 依法設立之非營利團體辦理之公益慈善活動。 三 其他由政府機關或依法設立之非營利團體辦理並經社會局認定與公共 事務參與有關之活動。
  • 第 4 條
    政府機關或依法設立之非營利團體辦理前條所定各類公共事務活動時,得 申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但政府機關或依法設立之非營利團體未申 請者,得由領有臺北市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者提出申請。
  • 第 5 條
    申請人應於服務開始三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但 情況急迫者,不受前開申請期限之限制。 社會局受理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經核 准者,社會局應依申請內容派遣合適之手語翻譯員或同步聽打員提供服務 。
  • 第 6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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