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對結核病防治關懷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以提 高人員榮譽感並激勵工作意願,以提高工作績效,並做為次年度是否續聘之主要依據,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疾病管制處主管對其所屬結核病防治關懷員,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旨,作客 觀公平之考核及適當之獎懲。
- 三、結核病防治關懷員之考核種類為年度考核,依考核表內容辦理。 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完成,考核其當年度任職期間之工作情形。 任職滿三個月以上之結核病防治關懷員於離職時,仍請其疾病管制處就其在職工作表現 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俾作為日後請領相關在職成績證明書之參考依據。
- 四、疾病管制處就受考人員之工作、勤惰、品德、才能等項目進行考核,其評分比重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五十分) (二)品德考核(占二十分) (三)勤惰考核(占二十分) (四)才能考核(占十分) 前項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
- 五、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 六、年度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續聘,於本局疾病管制處處務會議上公開表揚,並作為優先續聘職務之參 考。 (二)乙等:續聘。 (三)丙等:不予續聘。
- 七、結核病防治關懷員在聘用期間,應接受本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局之一切規定 ,如因工作不力、操行欠佳或學識才能不能勝任現職或違背有關規定,本局得隨時解聘 。 聘用人員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先行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 得離職。
- 八、年度考核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二)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七日以上者,但因有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證者,不 在此限(家庭照顧假、生理假,不列入事、病假請假日數之計算)。 (四)辦理關懷病患監督服藥等為民服務業務,態度不佳,有具體事證者。
- 九、考核程序: 由受考人所屬之疾病管制處就考核表所列項目依據結核病人直接觀察治療計畫關懷員契 約書規定進行評核並於彙整後,送交人事室、政風室會辦意見,陳送 局長核定。 疾病管制處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或對於擬予解聘人員,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之 機會。 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得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提出具體事由申請復核 ,並以一次為限。
- 十、辦理考核人員,對於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舛謬,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十一、本局疾病管制處中央補助款進用人員準用本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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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87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結核病防治關懷員工作考核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北市衛疾字第09838919500號函增訂第11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