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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發字第1133018848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及第9點條文之附件;113年7月9日奉首長核定修正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境內外籍旅客緊急事故(以下簡稱緊急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緊急事故係指外籍旅客至本市旅遊期間遭遇火災、天災、 交通運具事故、中毒、疾病及其他事故,致受傷、死亡之情事。
  • 三、本局接獲緊急事故通報時,業務科應陳報本局主任秘書、副局長、局 長,經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指定權責業務科後,由業務科聯繫相關單位 或視需要派員至現場了解狀況並通報交通部觀光署。
  •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依局長指示成立運作,至狀況解除後為止;本小組 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相關科室主管、同仁組成, 並由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兼指揮官,各科室主管、專員 (編審、技正)擔任副指揮官。但緊急事故符合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 組設置要點相關規定者,依該設置要點規定辦理之。
  • 五、處理緊急事故工作內容如下,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一)彙整及陳報緊急事故處理情形。 (二)提供外籍旅客及其家屬必要協助。 (三)聯繫交通部觀光署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四)聯繫承辦旅行社及公會處理相關事宜。 (五)視事故類型聯繫相關業者(如交通運具業者、旅館…等)提供必要 資訊。 (六)聯繫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安排市長現場勘查、慰問等事宜。 (七)聯繫本府衛生局提供醫療協助。 (八)聯繫本府社會局提供關懷慰問、福利諮詢。 (九)聯繫民政局提供殯葬協助。 (十)聯繫本府警察局、消防局等相關權責機關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處理 方式。 (十一)聯繫本府法務局提供法律諮詢協助。 (十二)聯繫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交通部觀光署、內政部移民署 等機關及外國駐臺機構協助外籍傷亡旅客家屬來臺事宜。 (十三)聯繫旅館業團體提供住宿協助。 (十四)聯繫旅行業團體提供保險理賠諮詢。 (十五)安排本局長官接機、送機、慰問等事宜。 (十六)輿情蒐集及發布新聞。 (十七)其他經指揮官認定有必要者。 緊急應變小組得由指揮官指派各科室分別辦理前項工作內容。
  • 六、業務科或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時得於緊急事故現場、外籍旅客(或其家 屬)住宿旅館或醫療院所附近成立工作站並派員進駐,以就近協調及 處理相關事宜。
  • 七、本局應建立相關機關(構)或單位緊急聯絡人名冊。
  • 八、為處理緊急事故之相關費用,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者依 程序陳報上級機關辦理。
  • 九、本局處理外籍旅客緊急事故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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