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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1)北市觀發字第101304353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觀光旅客 緊急事故(以下簡稱緊急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緊急事故係指觀光旅客至本市旅遊期間遭遇火災、天災、車禍、中毒、疾病 及其他事故,致受傷、死亡之情事。
  • 三、本局接獲緊急事故發生通報時,業務科應視需要聯繫相關單位或派員至現場了解狀況, 並通報交通部觀光局及主任秘書、副局長。
  •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依局長指示成立運作,至狀況解除後為止;本小組由副局長、主任秘 書、專門委員及相關科室主管組成,並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但緊急事故符合本府緊急 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相關規定者,依該設置要點規定辦理之。
  • 五、處理緊急事故工作內容如下,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一)彙整及陳報緊急事故處理情形。 (二)提供觀光旅客及其家屬必要協助。 (三)聯繫交通部觀光局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四)聯繫承辦旅行社處理相關事宜。 (五)聯繫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安排市長現場勘查、慰問等事宜。 (六)聯繫本府衛生局提供醫療協助。 (七)聯繫本府社會局提供緊急救助及殯葬協助。 (八)聯繫本府警察局、消防局等相關權責機關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處理方式。 (九)聯繫本府法規委員會提供法律諮詢協助。 (十)聯繫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機關 及外國駐臺機構協助外國籍或大陸籍傷亡家屬來臺事宜。 (十一)聯繫旅館業團體提供住宿協助。 (十二)聯繫旅行業團體提供保險理賠諮詢。 (十三)聯繫社會公益團體提供相關協助。 (十四)安排本局長官接機、送機、慰問等事宜。 (十五)輿情蒐集及發布新聞。 (十六)其他經召集人認定有必要者。 緊急應變小組得由召集人指派相關科室分別辦理前項工作內容。
  • 六、業務科或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時得於緊急事故現場、觀光旅客住宿旅館或醫療院所附近成 立工作站,並派員進駐,以就近協調及處理相關事宜。
  • 七、本局應建立相關機關(構)或單位緊急聯絡人名冊。
  • 八、為處理緊急事故之相關費用,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者依程序簽報辦理。
  • 九、本局處理觀光旅客緊急事故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緊急應變小組編制暨體系圖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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