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托 嬰中心、托兒所及兒童課後托育中心(以下簡稱托育機構)有效防範 及控制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托育機構平時應即加強相關衛教宣導及防疫措施。
- 三、托育機構發現兒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進行下列處理: (一)應即通知家長送醫就診。 (二)兒童經診斷為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請其請假一至二週。 (三)應告知其他兒童家長提高警覺。 (四)進行班級或全機構消毒工作。
- 四、托育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時,應於當日以本市托育機構 E 化資訊系統 通報本局,同時填具通報單傳真機構所在區之健康服務中心;有停托 情形時,須另以電話通報本局及所在區健康服務中心。 (一)個案通報:兒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手足口症或泡疹性咽峽炎等腸病 毒病症。 (二)停托通報:經評估或依規定停托一個班級以上(含一個)。 (三)復托通報:停托原因消失時。
- 五、托育機構腸病毒停托隔離措施,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 稱疾病管制局)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公告有關規 定辦理,其要項由本局以附表公告之。
- 六、停托決定權責 (一)單一班級至未滿半數班級之停托,由托育機構決定。 (二)托育機構遇有半數以上班級停托,由本局及托育機構共同決定。 (三)托育機構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之全面停托,由本局協同相關局處決 定。
- 七、本市日間訓練及早期療育機構準用本作業規定。
- 八、本作業規定所需各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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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04
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8)北市社婦幼字第09837271200號函修正下達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