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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人字第10438327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提升臺北市立大學校院行政效率,促進彈性、多元、自主發展,特 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行政人力契僱化,指學校編制內職員及助教出缺時,得相對控留員額(一比 一)改以契約用人方式取代之;契僱人力之人事費成本應不高於原編列人事費用之七成 。
  • 三、學校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以非主管職務為限,並得彈性先行調整內部人力後,就所遺 職缺經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核准後改以契約用人。
  • 四、學校契僱人力所需經費由控留職員員額之經費支應,並以服務費用列支。
  • 五、學校進用契僱人力,應訂定審核機制,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遵守相關迴避規 定,並將審核結果副知市府。
  • 六、學校契僱人力之聘期、工作時數、差假、報酬標準、考核、福利、勞工退休金、勞工保 險、全民健保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納入契約中明定。
  • 七、學校實施行政人力契僱化執行情形,作為市府核撥學校請增員額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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