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以下簡稱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特訂定本原則。
- 二、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應以不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並不增加 學校班級數、教師數為原則。
- 三、學生申請延長休業年限或重讀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故請假達一學期或扣除寒暑假連續達二十週以上。 (二)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致不適合升讀高一年級或升 學下一教育階段學習。
- 四、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作業程序 1.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 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2.學校特教組應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並進行初步 評估。 3.學校於四月三十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審慎評估。並於五 月五日前將同意申請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 (二)應備資料 1.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表一份 。 2.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證明(正本由學校驗畢後發還,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 3.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4.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紀錄。 5.學生出缺勤紀錄。 6.一年內教學輔導紀錄。 7.各項課業學習情形紀錄。 8.其他相關資料。
- 五、本局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邀請鑑輔會委員召開會議進行審核。
- 六、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申請一次期限為一年。
- 七、經核准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之學生,學校應善盡輔導之責。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3268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