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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3268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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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特字第09936987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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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特字第098364319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九十八年學年度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延長修業及重讀審查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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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8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五字第8824072000號函訂定全文5點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5-10-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3 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3268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