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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8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88)北市教五字第8824072000號函訂定全文5點
  • 一、學生家長主動提出延長修業或重讀之申請。
  • 二、特殊教育學生延長修業或重讀不致增加教育經費支出、增加學校班級 及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
  • 三、學校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就學生延長修業或重讀需求審慎評估。
  • 四、個案申請延長修業或重讀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學生因故休學者。 (二)因延長修業或重讀對個案學習及升學下一教育階段之學習準備甚有 助益者。 (三)個案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個案不適合升入下一教育階 段學習者。
  • 五、學校評估認為個案需延長修業或重讀者,應將家長申請書及相關評估 資料函報教育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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