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案件,推 動本府誘導市容景觀改善政策,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 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依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申請 補助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時,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應以下列項目作為優先補助之標準: (一)建築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委託之專業團 體辦理外牆勘檢,依其提列之建議改善事項申請者。 (二)建築物經建管處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健檢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評估 ,其結果為建議需補強修繕者。 (三)實施者所提之申請文件表明建築物立面之鐵窗、外掛式冷氣、管線 、外推陽台及廣告招牌等違章建築全部進行拆除及整理,並符合建 築法令規定者。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 人,並完成報備者。 (五)實施者所提之申請文件表明納入綠色環境(如:水資源、生物多樣 性、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等、室內空氣品質、日光照明度等)之施 工概念,使用綠色工法或材料,且綠色材料符合廢棄物及二氧化碳 減量之原則者。 (六)配合本府重大政策目標,經本府指定為應辦理整建維護者。
- 三、申請整建維護補助案涉及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違建戶未予拆除但願 配合建築物立面整體規劃施作進行美化工程,並符合下列情形時,建 管處得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以下簡稱處理規則)相關規定免 予查報或拍照列管: (一)非屬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 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 (二)符合處理規則中之依原有材質、原規模之修繕行為,且無新建、增 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之情形。
- 四、為使申請案具公益性且無礙交通,其涉及建築物附設於外牆之都市景 觀改善設施,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改善設施不得封閉、堵塞或妨礙法定避難器具之使用及依法留設之 逃生避難設施及緊急進口。 (二)含固定支撐物、構架及維修設施突出建築物外牆面計至改善設施最 外緣深度應在六十五公分以下。 (三)突出於無遮簷人行道或紅磚人行道部分,其下端應距離地面四公尺 以上;設置於車道上方部分,其下端應距離地面四.六公尺以上。 (四)透空率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五)應整體規劃設計,以提升都市景觀。 (六)建築物附設於外牆之改善設施,應於建築物重建時一併拆除。
- 五、申請案經審議會依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同意補助後,實際補助金額 應俟後續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由審議會就工程項目及提列額度 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准後始為確定。
- 六、實施者未申請整建維護補助案,但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具都市更新 整建維護事業計畫者,得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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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13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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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新字第10530563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5、6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