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設置要點第十二點之規定,訂定之。
- 二、志工考核獎勵程序如下: (一)由行政組彙整志工出勤記錄、值勤服務狀況及特殊事蹟,於年終交由考核小組考 評後,彙送本會核定。 前項考核小組由本會及志工隊隊長、副隊長、組長、副組長組成。 (二)每年考核作業於12月中旬前完成,俾於年度志工大會時對績優志工進行表揚之。
- 三、志工獎項及獎勵標準:志工服務受獎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全勤獎:依勤務規則全年值班無請假紀錄,且服務具績效者。 (二)榮譽獎: 1.遵守定點輪值、駐會值勤及動線解說之相關規定者。 2.支援會務相關活動,辛勞得力者。 3.工作滿2年且值勤時數滿250小時者,或工作滿3年且值勤時數滿300小時者,或 工作滿5年且值勤時數滿450小時者。
- 四、志工之表揚獎勵可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臺北市政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或相關社團、公益機 構公開表揚。
- 五、志工考核:志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會核定後逕予除名。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者。 (三)未經本會同意,擅自以本會志工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者。 (四)未經本會核准,無故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連續2個月時。 (五)全年服勤次數未達12次者。 (六)違反服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會規勸達3次而未能改善者。
- 六、未受續聘、解聘或因故退出不再擔任本會志工者,需繳回本會志工證。
- 七、本考核要點經本會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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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5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二字第09530900000號函訂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