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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二字第098328893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為規範志工服勤及獎勵參與,依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設置要點第 十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考核方式: 依志工之出勤簽到及其表現為考評依據,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數計算: 到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服勤:上午3小時(09:00-12:00)、下 午3 小時(14:00-17:00)。 定點服勤:上午3 小時(09:00-12:00)、下午3 小時(14:00-17:00)。 動線導覽:每場次3 小時。 (二)若有以下情況得記錄違規次數: 1.導覽時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記錄1 次。 2.服勤有遲到、早退30 分鐘以上情況者,記錄1 次。 3.服勤有未假、未到情況者,記錄1 次。 4.不克依排班表執行者,應於服勤日3 天前,覓妥代理人並通知本會,倘執勤當 日不克執勤者,應覓妥代理人,並於事後通知本會。上述違者,錄1 次。
  • 三、志工考核獎勵程序如下: (一)由志工隊行政組彙整志工出勤紀錄、值勤服務狀況,於年終彙送本會核定。 (二)具特殊事蹟之志工,隨時由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實推薦,年終由本會彙整考評 之。 (三)每年考核作業於12月中旬前完成,俾於年度志工大會時對績優志工進行表揚之。
  • 四、志工獎項及受獎資格條件: (一)卓越獎: 具特殊事蹟,由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實簽奉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者 。 (二)榮譽獎: 1.遵守定點輪值、駐會值勤及動線解說之相關規定者,無違規之紀錄者。 2.當年度服勤時數滿200 小時以上者。
  • 五、志工之表揚獎勵可採下列方式: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內政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或相關社團 、公益機構公開表揚。
  • 六、志工考核:志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會核定後,解除其志工資格。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者。 (三)未經本會同意,擅自以本會志工隊名義與外界協商或決定任何事項者。 (四)未經本會核准,無故缺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連續2 個月時。 (五)全年服勤時數未達36 小時者。 (六)違反服勤規定,違規紀錄達3 次而未能改善者。
  • 七、全年服勤時數未達36 小時者,於6 個月內補足服勤時數者,本會得保留其志工資格。
  • 八、本要點經本會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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