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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臺北市立文獻館(105)北市獻編字第10530249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溯及自103年2月2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
  • 一、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規範志工服勤及獎勵參與,依臺北市立文獻館志工 隊設置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之。
  • 二、考核方式: 依志工之出勤簽到及其表現為考評依據,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數計算:每次服勤三小時。 定點服勤九時至十二時、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三十分。 動線導覽每場次三小時。 (二)下列情形本館記錄違規一次: 1.導覽時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 2.服勤有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上情況者。 3.服勤有未假、未到情況者。
  • 三、志工請假規定: (一)請假達三個月以上者,須填報請假單。 (二)因故申請一年長假,得由本館同意,延長以一年為限。 (三)每年年底考核時,得由本館評量是否繼續留任。
  • 四、志工考核獎懲程序如下: (一)由志工隊行政組彙整志工出勤紀錄,於年終彙送本館核定。 (二)具特殊事蹟之志工,由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實,年終送本館彙整考評之。 (三)每年考核作業於志工大會前完成,俾於大會時對績優志工進行表揚之。
  • 五、志工獎項及受獎資格條件: (一)卓越獎:具特殊事蹟,由業務承辦人列舉具體事實簽奉臺北市立文獻館館長核定 者。 (二)榮譽獎:當年度服勤時數滿二百小時以上,且無違規之紀錄者。
  • 六、志工之表揚獎勵可採下列方式: (一)於志工大會或公開場合中頒發獎狀公開表揚。 (二)依相關規定推薦,報請內政部、文化部、臺北市政府或相關社團、公益機構公開 表揚。
  • 七、志工考核:志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館核定後,解除其志工資格。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其他影響本館聲譽者。 (三)全年服勤時數未達本館規定標準者。 (四)違反服勤規定,年度違規紀錄達五次而未能改善者。
  • 八、本要點經本館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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