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98)府社老字第09844911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追償本局先行支付老人、身心障礙者及兒童少年 保護安置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法令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老福法)第四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條 及身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 第七十二條。 (四)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 (五)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以下簡稱扶助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 及第十三條。
  • 三、本作業規定所定之償還義務人如下: (一)老人保護個案: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予以保護安置之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 契約有扶養義務者。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 1.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安置者: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 2.依身權法第七十八條緊急安置或第八十條繼續保護安置者:違反同法第七十五 條各款情形之行為人。 (三)兒少保護個案:依兒少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或依扶助辦法第八條予以安置 者之扶養義務人。
  • 四、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一)老人保護個案:   保護安置費用依本局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標準計算,應償還之費用為醫療費用 及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扣除受保護個案依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 計畫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   保護安置費用依本局低收入戶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標準計算,應償還之費用為醫療 費用及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扣除受保護個案依補助辦法核定補助後之差 額。   (三)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保護安置費用依扶助辦法所定之收費基準計算,應償還之費用為扣除其依扶助辦 法核定委託安置補助後之差額。
  • 五、追償費用之計算期間,為自受保護個案接受安置進住機構之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 六、追償程序: (一)安置單位須於受保護個案進住機構起三個月(兒少為二週內)內安排受保護個案 接受失能評估或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收容安置補助及福利身分等,並提供本局業 務科償還義務人之基本資料。 (二)本局業務科依第四點規定計算費用數額後,應以書面命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 還,逾期未償還者,發函催繳。
  • 七、積欠費用之清償方式: (一)由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積欠之費用。 (二)償還義務人償還積欠費用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分期償還,其分期原 則參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 理。因有特殊情事致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首長核定之。 (三)償還義務人經本局核准分期償還而未依限償還,或其中任何一期遲延或未付者, 其未清償之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四)償還義務人經依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發函催繳逾三十日仍未償還,或經依前二款規 定申請准予分期償還仍未依限償還而視為全部到期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八、本局各科室應編製先行支付保護案件安置費用明細表,於次月三日前經機關首長核章後 逕送會計室。
  • 九、本作業規定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