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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社兒少字第10230042901號函修正全文9點
  • 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之虞之老人、 身心障礙者及兒童少年予以保護安置,並向其扶養義務人或行為人追償本局先行支付之 相關費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貳、法源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老福法)第四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條暨 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 六十三條及第一百十四條。 四、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五、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第八條至第十條。
  • 參、本作業規定之追償義務人如下 一、老人保護個案:依老福法第四十一條保護安置機構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 有扶養義務者。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 (一)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予以適當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扶養 義務人。 (二)依身權法第七十八條予以緊急安置及第八十條經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者, 追償對象為行為人。 三、兒少保護個案:經依兒少權法第五十六條及第六十二條安置兒童少年之扶養義務人 。
  • 肆、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一、老人保護個案: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局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 為醫療費用及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扣除受保護個案依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 補助實施計畫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局低收入戶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 費用為醫療費用及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扣除受保護個案依身心障礙者生活 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核定補助後之差額。 三、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規定之收費基準計 算,償還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扣除其依上開辦法核定委託安置補助後之差額。
  • 伍、追償費用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進住機構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 陸、追償程序 一、安置單位須於受保護個案進住機構起三個月(兒少為二週內)內安排案主失能評估 或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收容安置補助及福利身分等,並提供業務科償還義務人資料 。 二、業務科經安置單位提供償還義務人基本資料及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後,即計算費用 ,發函通知償還義務人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 三、經函知償還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進行函催。 四、經函催三十日仍未償還者,業務科得移送強制執行。
  • 柒、償還方式及積欠費用清償方式 一、由償還義務人一次繳清先行支付之費用。 二、償還義務人償還積欠費用有困難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分期償還,本局得依其經濟情 況酌情核准分期。其分期原則參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 案件處理原則」辦理。若有情形特殊而有延長期數必要者,得專案簽請首長核定之 。 三、拒不繳納者,將依行政執行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 。
  • 捌、本局各科室應編製先行支付保護案件安置費用明細表,於次月三日前經機構首長核章後 逕送會計室。
  • 玖、本作業規定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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