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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終字第103361776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高齡教育健全發展,推展高齡者終身 學習,增進高齡者身心健康,特設臺北市高齡教育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推動及督導高齡教育事項。 (二)協調及指導樂齡學習(示範)中心之設置事宜。 (三)規劃高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事宜。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書 兼任;另置委員十人,由專家學者代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代表、本 府社會局代表、本府衛生局代表及本局終身教育科科長組成,均由本局聘(派)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秘書各一人,由本局終身教育科股長及承辦人兼任,辦理本小組行 政事務。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局分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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