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第七 點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下稱本計畫)。
- 二、目的 藉由本計畫之執行,查察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作業內部控制制度 (以下簡稱內控制度)是否適法適用,實務運作是否落實執行,並督 促其確實依內控制度及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作業,導正不當之採購行為 ,降低違失情形,以建構公平、公開之採購環境。
- 三、查核項目及內容 (一)內部控制 1.依本府內部控制相關規定及政府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標準作 業程序,稽查受查機關(以下簡稱機關)訂定及執行內部控 制成效之適法性及妥適性。 2.依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過去稽核各機關內 部控制之缺失態樣,查察機關是否有重複或重大缺失及前次 內控制度缺失改善情形。 (二)採購作業 1.依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本府採購標準作 業程序及本小組稽核監督事項紀錄表所列各採購階段暨審查 項目辦理稽查。 2.依機關歷次稽核案件之採購作業缺失態樣,稽查是否有重複 或重大缺失及其缺失改善情形。
- 四、稽查作業程序 本小組於辦理採購內部控制稽查作業時,應將第一款之機關一併簽報 本小組召集人依第三點稽查其內控制度執行成效,並依下列程序及「 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規定辦理稽查。 (一)稽查對象 1.經稽核結果重複缺失嚴重之機關。 2.經稽核結果採購缺失嚴重之機關。 3.有重大缺失或違反法令之採購案件之機關。 4.特殊情形報經核准者。 (二)稽查時間 1.定期稽查:配合本小組每月辦理本府採購稽核監督作業一併 辦理內部控制稽查作業。 2.非定期稽查:個案簽報本小組召集人核定後,得不定期辦理 內部控制稽查作業。 (三)核派稽查成員 1.稽核委員:稽查案件依第一款規定擇定後,應簽報本小組召 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派本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以下簡 稱委員)進行稽查。每組委員以二人為原則,並得視案件性 質及需要調整之。 2.稽查人員:稽查人員由本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人員擔任,會 同稽核委員實地查察機關採購作業內部控制成效及採購個案 。 3.以上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臺 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及相關規定支給兼職費。 (四)稽查資料之準備 1.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應檢附資 料清冊」備妥所列採購案件資料,並予分類製作索引標籤檢 視,於收到本小組函文通知日起六日內(不含例假日,以下 同)送至本小組辦公室。於受查當日指派瞭解機關內控制度 之人員,及該案件之招標、履約等採購相關人員會同列席, 並備妥機關訂定之內控制度文件以供查閱。 2.本小組並應注意稽查資料之準備情形,適時稽催。 (五)報告之提送 委員應於稽查完成後十日內將查核報告及相關事證資料影本提 送本小組。
- 五、稽查結果之處置 (一)稽查結果之回復期限 1.查核報告經本小組簽報核定後,應於二日內函送機關,機關 並應於文到十四日內,將改善情形函報本小組。 2.本小組對未於期限內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之機關,應於期限屆 滿次日以電話催辦,並作成電話紀錄;逾期五日仍未回復者 ,應即發函催辦,直至結案為止。若函文稽催超過二次以上 者,本小組應彙整稽催結果,簽報追究機關相關人員之責任 。 3.機關回復稽查缺失改善情形,如經本小組要求再行檢討者, 應於文到七日內,將後續改善情形函報本小組,追蹤管制同 前目規定。 (二)檢討機關之缺失改善情形 1.依機關回復內容,檢討採購案件稽查缺失及機關內控制度成 效缺失是否已完成改善。 2.本小組視機關函復缺失改善情形,得提出導正作為或解除列 管。 (三)獎勵與懲處 1.受查案件經稽查結果,無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且無延宕採購效 率、採購品質有顯著進步、或有相關事由經委員或本小組認 應予獎勵者,本小組得建議就相關人員辦理敘獎。 2.機關辦理採購案件經稽查結果缺失情形嚴重,且未確實檢討 改進作為,本小組得提報本府內部控制制度督導會報(以下 簡稱內控督導會報)或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並要求研提策進 方案。倘未能積極改善致嚴重缺失仍一再發生,本小組得要 求機關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辦理採購作業獎懲要點」檢討機關相關人員責任,機關並應 予適當之懲處。
- 六、查核報告提報督導會報 (一)本小組應依「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 業原則」規定定期提報查核報告,送交主計處彙整提報內控督 導會報。 (二)稽查案件未解除列管者,依內控督導會報之決議或裁示辦理後 續追蹤處理事宜。
- 七、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採字第110300823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