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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1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採字第110300823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廢)臺北市政府稽查所屬各機關實施內部控制成效作業原則
    第 7 條
    七、第五點訪查方式可採個別訪查或聯合訪查辦理,除有必要者外,以個別訪查為原則。各 訪查方式及其程序如下: (一)個別訪查: 1.各成員機關應依前點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自行擬訂年度訪查計畫簽奉核定後 ,函知受查機關並副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 2.各成員機關應依奉核之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果作 成查核報告簽奉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另將 受查機關之檢討改善情形作成審查意見後,擬具討論案及建議列席名單,送由 主計處彙整提督導會報討論。 (二)聯合訪查: 1.各成員機關應依前點所訂之分工訪查事項擬訂查核項目,連同擬議之受查機關 及訪查期程送由主計處據以研訂聯合訪查計畫。主計處應於上項訪查計畫簽奉 核定後,函知受查機關並副知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 2.各成員機關應依奉核之訪查計畫,赴受查機關實地進行訪查,並將訪查結果作 成查核報告送由主計處彙整提督導會報討論。主計處應於督導會報討論後,作 成綜合查核報告,簽奉核定後函請受查機關及該管一級機關檢討或督導改善; 另將各成員機關就受查機關檢討改善情形所作成之審查意見,彙整提下次督導 會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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