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客觀公正評鑑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 務,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執 行。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聯營公車業者:指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核定行駛臺北市、縣境之市 區汽車營運路線之公車業者。 (二)路線積分:指交通局依各期評鑑總成績及評鑑項目之成績所給予之 評分,以作為重新分配聯營公車營運路線、聯營公車業者選擇營運 路線先後次序之參考依據。
- 四、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鑑,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 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 (一)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評鑑指標評定基準、定義、計分方式、權重、資料來源及抽樣原則詳 如附表一。
- 五、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情形之評審,由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 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執行之,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營運服務評鑑各分項指標及其評定基準之調整,由評鑑委員會檢討 定之。 (二)營運服務品質之資料蒐集、服務指標之量化及彙整等作業,得委託 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 六、聯營公車之營運服務評鑑結果,分為評鑑項目之成績及評鑑總成績。 評鑑總成績,區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總成績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總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總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總成績未滿六十分。
- 七、交通局對於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作業應每半年辦理一次,其評鑑結 果應予公告及通知聯營公車業者,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八、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總成績為優等之聯營公車業者,交通局應予公開表揚或以其他 方式予以獎勵。 (二)評鑑總成績為優等或甲等之聯營公車業者,交通局得增加其路線積 分。 (三)評鑑總成績為乙等以下之聯營公車業者,交通局得扣減其路線積分 。 (四)有關路線積分增減規定詳附表二;路線積分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五)評鑑結果有缺失之項目,交通局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予以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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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21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9)北市交運字第09936638000號令訂頒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