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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9)北市勞三字第09938450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就業,妥 適辦理就業博覽會邀商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中心為迅速協助求職人就業及雇主解決缺工問題,依季節性、需求 ,不定期辦理就業博覽會,積極創造就業媒合環境。
  • 三、本中心擬定就業博覽會主題、時間及場地後,發布活動訊息,並主動 邀請雇主參加;雇主如有求才需求,本中心亦得受理報名。
  • 四、參加就業博覽會之雇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合法登記立案,且提供之工作就業場所及勞動條件須符合勞動 相關法規。 (二)提供工作職缺之內容,應符合就業博覽會主題。 (三)不得有違反就業歧視或發生重大勞資爭議或無故不配合本中心人才 推介等情事。
  • 五、本中心依雇主參加頻率、職缺多元性、數量及內容、與活動主題契合 度等,依資源考量排定正備選參加雇主,並於活動前統一寄發活動行 前通知。經排定參加之雇主因故無法參與者,將由備選雇主遞補。
  • 六、參加就業博覽會之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將列為考量下次參 加之先後順序: (一)無故遲到或臨時缺席。 (二)經求職人申訴有未符合勞動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者。 (三)活動中有商業行為或無故不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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