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就業,妥適辦理就業博覽 會徵求求才廠商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為迅速協助求職民眾就業及求才廠商徵才,依季節性及市場需求 ,不定期辦理就業博覽會,積極創造就業媒合環境。
- 三、本處擬定就業博覽會主題、時間及場地後,發布活動訊息,並主動徵 求求才廠商參加;求才廠商如有徵才需求,本處亦得受理報名。
- 四、參加本處就業博覽會之求才廠商資格: (一)須經合法登記立案,工作場所及勞動條件符合勞動相關法規。 (二)職務內容無違背善良風俗。 (三)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主動辦理就業媒合之行業別。 (四)徵才活動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未發生違反重大勞動相關法規之情 事。 (五)徵才活動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參與本處任一徵才活動當日無缺席 紀錄;無商業行為紀錄;無不配合本處規定辦理事項之情事。
- 五、本處遴選正備選求才廠商,以使用台北人力銀行網站頻率;參加本處 徵才活動場次數;職缺多元性、數量及內容;活動主題契合度;是否 曾違反本要點第七點之情節;是否配合活動安排之攤位配置或其他規 定遴選之。 各篩選條件由本處另訂遴選配分標準遴選之,依序遴選正備選求才廠 商。 經排定之正選求才廠商因故無法參與者,依序由備選求才廠商遞補。
- 六、本處於就業博覽會活動現場安排同仁,隨時監督求才廠商之徵才過程 ,如發現有違反相關法規情事,經勸導改善無效者,得立即停止現場 徵才權利,且於一年內不得參與本處辦理之就業博覽會。
- 七、參加就業博覽會求才廠商應配合本處辦理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提供徵才職缺、薪資、工作內容等相關資料。 (二)活動當日配合填寫徵才相關表單,並將各項媒合及統計資料回報本 處。 (三)配合就業博覽會辦理時程,不得因故遲到早退或臨時缺席。 (四)活動後三十日內回報實際僱用人數。 (五)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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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3027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就業博覽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2)北市勞就字第10230350700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