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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5)北市財秘字第105303007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管理效能, 特設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及維護之諮詢事項。 (二)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 (三)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四)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五)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等事宜。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小組成員包括本局各科室主管及秘書室文 書股股長。
  •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者,得委請小組成員一人為主 席。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五、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派員代理參加會議。
  • 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上級機關、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並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 七、本小組之行政工作由文書股檔案管理人員辦理。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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