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處理不適任教師更為周妥,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七 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 約情節重大、及第九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情事者, 學校除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所訂流程外,依本補充規定及 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流程圖一至四辦理。
- 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一)察覺期 1.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同教師會長、家長會長 、行政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2.調查小組由行政主管、家長會、教師會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 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之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4.調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函報本局備查。 5.教師涉及性騷擾學生案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送交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調查處理。 (二)評議期 1.經查證屬實者,五日內召開教評會審議。 2.教評會未作成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時,應函報本局備查。
- 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一)察覺期 1.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同教師會長、家長會長 、行政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2.調查小組由行政主管、家長會、教師會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 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之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4.調查結果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函報本局備查。如經查證屬實啟動輔 導機制時,並應副知本市教師研習中心。 (二)輔導期 1.輔導之實施,得部分時間以離班或離校方式專案輔導。 2.輔導結果由處理小組審議之。 3.輔導具改進成效,除告知被輔導教師外,並應函報本局備查。 (三)評議期 1.經處理小組審議輔導無效者,五日內召開教評會審議。 2.教評會未作成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時,應函報本局備查。
- 五、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一)察覺期 1.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後四十八小時內,由校長邀集同教師會長、家長會長 、行政代表研商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2.調查小組由行政主管、家長會、教師會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 會公正人士。調查時並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相關人員之意見。 3.調查期程以十四日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4.調查結果於十日內函報本局。
-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情事者,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 其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 七、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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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人字第099377517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