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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99)府都新字第09931337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至民國101年7月1日失其效力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受行政院委託代管華山地區行六綠美化基地,為管理華 山地區場地活動使用,以協助推動都市再生、文化、創意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行六基地華山大草原區維護管理機關為臺北市工務局 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行六基地內之廣場區及月台區(臨時展演空間) 維護管理機關 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為簡化華山地區場地活動使用申請程序,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審核、聯繫等作業之單一窗口。
  • 三、依本要點開放申請使用之範圍如下:(詳附圖 1) 行六基地:市民大道、中央藝文公園、北平東路、林森北路所圍地區。 開放範圍依其性質分為(1)華山大草原、(2)廣場區 (3)月台區,其區域分布範圍 如附圖。 其中月台區中段(臨時展演空間)預計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始開放申請使用。
  • 四、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於國內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包括公司、學校、機關、機構及向國內 各級政府登記之合法社團等)。 (二)個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五、申請活動內容 (一)申請活動內容以下列為主: 1.都市再生相關活動。 2.藝文展演活動。 3.創意設計相關活動。 (二)本基地不受理申請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集會遊行、選舉活動、政治議 題遊行等活動。 (三)活動內容結合藝術家、表演團體或街頭藝人等進行展演者,得優先核准該活動。 台北市街頭藝人名單等資料可於文化局網站(www.culture.gov.tw)「資產與人 才 -街頭藝人」頁面查詢。
  • 六、開放申請使用時間(含從活動進場佈置至拆除撤離完成時間)為每日八時至廿三時。同 一申請使用者,同一區域每月以七日為限,可同時申請二個區域。 如經本府或所屬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重要活動,得視實際需要經本處同 意增加區域或延長期間。
  • 七、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第八點規定填具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併同相關資料向本處提出申請 。 (二)每月之一日至十日(十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間受理申請次二個月一日起至 三個月內辦理之活動(如一月一日至十日受理三月、四月活動之申請)。本府各 機關主辦政策宣導活動之申請作業,不受本款申請時間之限制。 (三)申請者應將申請書件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同時遞案,請一案一信封送 件。申請案務必依序以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為一式之方式裝訂。 (四)外封套請書明「臺北市政府經管華山地區綠美化基地申請辦理活動申請案」,可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至本處(以郵戳時間為憑)。如檢附資料不足,得逕以電話 或傳真通知補件,補件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本 處得駁回其申請。 (六)本府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請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以各機關(構)之名義申請 或發函送件。 (七)場地使用順序如下: 1.維護管理機關。 2.本府所屬各機關。 3.其他團體或個人。 (八)前款第二目至第三目同一順序同時有二以上申請使用者,以完整文件送件日期( 以收件日期為憑)先後排列優先順序。 (九)本處得視實際狀況需要,會同本府相關單位進行審查或現場勘查稽核。
  • 八、申請書件包含以下項目: (一)申請表: 1.表 1:申請計畫名稱。 2.表 2:活動申請概要。 3.表 3:申請人資料表(填寫之聯絡方式於申請期間請保持連繫暢通,以便於通 知補件、核准與否及繳費等事宜)。 4.表 4:申請人證件影本,個人申請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團體申請者請 檢附有效期限之立案登記證明影本。 (二)活動計畫書: 1.計畫使用內容。 2.活動計畫範圍圖。 3.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4.安全維護計畫。 5.周邊支援與需市府協助事項。 6.緊急事件處理。 7.善後復原計畫。 8.詳細流程圖。 (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共同主辦、合辦或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為贊助、協辦或 指導單位之活動,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府機關證明函文。
  • 九、保證金之繳交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一)申請案經本處核准後,申請人應繳交保證金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始得使用, 並於活動當日起算前五日向本處繳交保證金繳納證明及保險證明。 (二)每區域每次申請(不論天數、時段)繳納五萬元保證金;同一申請案,涉及兩個 區域以上,保證金依區域數量累計。 (三)保證金請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或電匯方式匯至本處保管金專戶 (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保管款 1614102390000-2)。 (四)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免繳保證金;與本府或所屬各機關(構)合 (協)辦之活動,保證金按半數繳納。 (五)申請人依本要點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時,投保金額應比照「臺北市供公共使用營 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基準」辦理。
  • 十、使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使用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必要時,本處得令申請人立即停止違規使用行為, 至改善為止: 1.涉及臨時舞台、臨時棚架搭建或其他宣傳附掛物者,應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 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應對活動行為及安全負責,並遵守噪音管制相關規定,不得妨害安寧秩序。 3.自行負擔維持秩序之費用。倘需義交協勤,應依「臺北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編 組協勤實施規定」,向各該警察分局申請。但遇有妨害公共秩序之情形,非公 權力協助不足以排除者,得申請警力支援。 4.自行維護場地及周邊地區之清潔,於活動期間(定時)及活動結束後負責清運 廢棄物,相關費用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 5.不得毀損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活動設施不得阻絕行人通行,並禁止設置固 定之路障。 6.非經許可禁止重型機械設備及貨櫃車、大客貨車等車輛進入或進行汽機車展示 活動,並不得破壞鋪面。交通或工作之車輛經核准駛入場地者,其重量不得超 過8.8 噸,並不得於綠地上行駛。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 7.活動所需棚架、舞臺、展示看板、棚架與舞臺之背板等設施,應以維持本地區 視覺美感及動線通暢為原則。 8.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活動辦理期間,本府各相關機關得不定時派員檢核,辦理單位應配合檢核、蒐證 事宜,如有勸導情事,應立即接受並改善。 (三)活動辦理時,如需本府或所屬機關協調配合事項,請於活動前自行洽各機關協調 辦理,本處原則上不代予進行協調工作。
  • 十一、保證金退還 (一)保證金於活動結束,經本處會同相關單位及申請人辦理場地使用後會勘,檢查 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活動結束後,應於 一日內回復原狀交還本處。如有損壞、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即修復、清洗 或復原,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未修復、清洗或復原者,本處得逕 行修復、 清洗或復原,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二)申請人申請退還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保證金退還申請書。 2.退還保證金領據。 3.保證金匯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其繳納之保證金除已發生 者或另議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 (四)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證,申請退還, 逾期則由本處聯繫申請人處理。 (五)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處取消使用,其所 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十二、廢止核准使用: (一)本處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七日前,通知原申請 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申 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立即終止其使用場地並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 : 1.有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 2.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 3.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 4.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5.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不遵從本處之指示。 (三)申請人違反本要點所生之各項費用及損害賠償等,本處得先自保證金扣除,餘 額再發還申請人,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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