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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新字第10231406300號函發布自101年7月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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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99)府都新字第09931337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至民國101年7月1日失其效力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3-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新字第10231406300號函發布自101年7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