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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文化四字第1003058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 補助作業,特依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案之法人團體或組織。 (二)於本市經營私有文化藝術設施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惟該設施之 所有權人者,應提出所有權證明文件、最近 2 年財務報告;該設 施之使用權人者,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最 近 1 年財務報告。另皆應提出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消防安全檢( 複)查紀錄表影本、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 通知書影本及相關保險單影本。 (三)所營文化藝術設施與本局政策相關或具公益性質,且該設施之營運 核心項目應具備急迫性、文化內涵之重要及不可替代性,其內涵包 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等。
  • 三、補助原則如下: (一)各年度補助額度以申請者提出之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 限。年度實際核定經費視當年度議會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另行公 告。 (二)補助項目限私有藝文設施之修繕維護管理,且不得包含人事費。 (三)補助款限當年度執行完畢,如有跨年度之計畫,採分年匡列之方式 辦理。 (四)補助款應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核 定之補助款,配合款實際執行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該補助款應依比 例繳回。
  • 四、本補助作業分兩期受理申請,符合申請資格者,得於公告申請期限內 ,檢具申請表及提案計畫書(如附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同一申 請者每期以一個提案計畫為限。
  • 五、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初審作業通過後,送本局審查小組辦理複審作 業。 (二)審查小組應有五位以上委員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始得通過 。 (三)審查完竣,由本局核定補助款,並與申請者訂立行政契約。
  • 六、審查小組之設置: (一)組織:審查小組由本局代表二人及專家學者五人共同組成,審查小 組採臨時編組制,依據各提案計畫之性質得邀集不同學者專家擔任 之。 (二)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提案計畫之申請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提案計畫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提案之計畫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七、同一計畫於當年度已獲本局補助者,不予補助。
  • 八、補助款原則採兩期請領方式撥付: (一)第一期款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由受補助者於簽約後 30 日內 ,檢具第一期款領據及工作計畫書,向本局請領。 (二)第二期款為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由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30 日內,檢具第二期款領據及計畫執行成果資料等,經向本局申 請結案同意後,請領第二期補助款。 如有特殊情形,並經本局審查同意者,補助款之撥付不受前項之限制 。
  • 九、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30 日內,檢具執行成果資料(包括驗 收紀錄、成果報告書、總收支明細表、接受補助部分支出明細表、支 出憑證影本等含電子檔乙式兩份)向本局辦理結案;補助款如有餘款 ,應辦理繳庫。
  • 十、計畫執行應注意事項: (一)核定計畫如有變更調整,應於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函送本局同意。 但以一次為限。 (二)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無正當理由逾期執行者,應主動繳回撥用經 費,未繳回者,本局應予追繳。 (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採購及經費運用應依該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四)補助款應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並應依稅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 之原始憑證,並裝訂成冊妥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 (五)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及行銷,如補 助期間有出版品或活動現場之媒體宣傳品,應將本局列為指導或贊 助單位。 (六)補助項目如涉及室內裝修等,應依相關建築消防法規辦理。
  • 十一、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無法執行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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