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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文化四字第1003058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 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符合本基金用途,並具政策性或公益性者,文化局得依個案情形給予獎助 及補助,受獎助及補助之單位,應於預算執行完成後,將執行結果及效益 報文化局查核。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無正當理由逾期執行者,應主動繳 回撥用經費,未繳回者,文化局應予追繳。 前項獎助及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由文化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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