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各連結機關與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 之設備、地點及人員應自行訂定管理規定,並應配合資料提供單位之稽核作業,以防止 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
- 貳、目的 本處使用「個人戶籍資料」、「出生登記申請書」、「死亡(宣告)登記申請書」、「 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遷入登記申請書」、「遷出登記申請書」 、「住址變更登記申請書」等十七項檔案傳輸資料項目,係為辦理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 料庫系統建置作業需要,俾本府各機關資訊整合,開放社會大眾使用。
- 參、管理範圍 本規定之管理範圍介定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等十七項,以檔案傳 輸方式提供本處建置「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使用,特訂定以下管理規定。
- 肆、管理規定 一、基於公務目的之應用及遵守資訊安全規定,使用人應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 結作業」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二、自「戶役政資訊系統」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至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之電子資料 ,由本處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三、申請使用之電子資料檔應指定專人保管,保管人職務異動時,應另指派接辦人員管 理。 四、除公務目的使用外,不允許任何人拷貝電子資料檔。 五、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等資料表號之申請與終止,需行文本府民政局同意配合辦理。 另經申請許可之資料,申請單位得重複使用。 六、本管理辦法如有缺失,得由本處依作業需要修改之,惟修改後條文仍須送本府民政 局同意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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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10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應用戶役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資字第0953108140號函訂定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