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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資字第10130280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應用戶役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應用戶役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資訊安全,並配合資料提供單位之稽核作業 ,以防止戶役政資料不當使用,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十點, 訂定本規定。
  • 二、目的 (一)為辦理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建置作業需要,俾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資訊整合,在不涉及個人資料外洩情況下,開放社會大眾使用。 (二)為查得被繼承人之土地及建物資料,以便通知死亡登記之申請人轉告繼承人或其他 繼承人儘速於期限內申辦繼承登記。
  • 三、應用範圍 (一)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二十項,以檔案傳輸或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提 供本局建置「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以下簡稱不動產數位資料庫)使用。 (二)本局取得「死亡(宣告)登記申請書」(以下簡稱死亡登記資料)並交由臺北市各 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匯入比對地籍資料庫,以通知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 四、管理規定 (一)基於公務目的之應用及遵守資訊安全規定,使用人應依各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 作業及管理要點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二)自戶役政資訊系統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至本局之電子資料,由本局指定專人負責保 管。 (三)使用電子資料之保管人,其職務異動時,應另指派接辦人員管理。除向本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民政局)申請核准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案業務使用外,不允許任何人拷 貝電子資料。 (四)檔案傳輸及媒體交換等資料表號之申請與終止,需行文民政局同意配合辦理。另經 申請許可之電子資料,申請單位得依業務實際需要重複使用,禁止提供非業務相關 人員閱覽或使用;業務相關人員就該資料負有保密之責。 (五)電子資料使用完畢應予刪除,另死亡登記資料所產製之紙本及相關文件應歸存檔案 室。 (六)使用電子資料之人員,應自行列冊管理,本局及各所之承辦人應填寫紀錄表,本局 將定期查核。 (七)民政局實施稽核作業,本局應配合提供相關查核資料,相關單位及使用人員應配合 辦理。
  • 五、使用電子資料之單位或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該資料,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依相關 規定懲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 賠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 六、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民政局。
  • 七、本作業管理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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