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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資字第09932356300號函訂頒全文9點
  • 一、目的 為配合本府推動「免書證、免謄本」服務及因應電子化政府措施,提供本府各機關申請 公務使用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以處理民眾申請案件及業 務時,透過網路線上查詢列印相關不動產圖文資料。惟基於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及防 止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規範。
  • 二、保密責任 透過本系統所獲得之不動產相關資料,如涉及所有權人及產權等隱私資訊,依法應予保 密,除業務所需外,不得他用。如有不當使用,造成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負法律責 任。
  • 三、開放查詢項目 本系統以「地政資料」、「整合查詢」、「不動產說明書」、「成屋交易價格」、「法 拍屋交易價格」、「土地標售價格」及「推案參考土地」等為受理查詢範圍。
  • 四、開放對象 本系統開放本府各機關於本府內部免費查詢,免再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索取各類謄本。
  • 五、作業人員定義及職責 本系統以 1人申請 1帳號之方式為原則,並依下列作業人員分別授權: (一)一般使用者:機關內申請查詢使用本系統之人員。 (二)機關管理者:經使用機關指定,辦理下列事項: 1.為機關聯絡窗口,彙整使用申請表,統一辦理帳號申請作業。 2.每月列印或匯出本系統使用紀錄,並分送各相關使用單位加強督導。 3.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單位一般使用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核作業,如發現異常存 取狀況應依規定通報。 (三)系統管理者:經地政處指派,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系統管理作業,以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2.辦理使用機關帳號新增、異動申請審核及授權作業。 3.不定期查核各機關使用狀況,如有不符規定使用情形,提報該使用機關辦理。 前開(二)或(三)作業人員,可指定 1人或多人擔任。 前開所稱使用機關,指申請使用本系統之機關。 前開系統使用紀錄保存期限為 5年。
  • 六、申請方式 (一)一般使用者(申請流程詳附件 1) 1.使用者帳號新增或異動程序 由使用者依實際業務需求於線上填寫列印申請表(詳附表 1),陳送單位主管 就業務運用及使用目的進行審核,單位主管核可後,送機關管理者彙整,並以 正式行文向地政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建立使用權限或辦理異動作業 ,並回覆申請機關。 2.使用者帳號註銷或復權程序 由使用者於線上填寫申請表(詳附表 2),使用者得以線上或紙本方式擇一辦 理,送機關管理者審核後逕予辦理帳號註銷、復權作業。 (二)機關管理者(申請流程詳附件 2) 由機關管理者填寫申請表(如附表 3)陳送單位主管進行審核,單位主管核可後 ,由機關管理者以正式行文向地政處提出申請,經複審通過後,即辦理帳號新增 、異動、註銷或復權作業,並回覆申請機關。
  • 七、作業管理及稽核 (一)使用機關應訂定「使用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作業管理規定」(作業管理規定 範本,如附件 3)並函送地政處備查, (二)使用機關須定期稽核使用情形,檢查結果並陳報使用機關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 (三)使用機關應依業務執行現況界定本系統使用之異常存取狀況,如發現異常存取狀 況,應查明後通報該使用機關之政風單位。 (四)系統管理者將不定期稽核查詢紀錄,如經查核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相關規定者,得請該管主管依程序予以懲處;必要時得逕為撤銷其使用權限。
  • 八、其他規定 (一)一般使用者 1.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利用本系統列印或下載 之資料,應妥善管理。 2.經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其單位調動或三個月內無登入紀錄時,系統逕予停用使用 權限。 3.經使用機關停用或系統逕予停用權限者,需再使用本系統作業時,依使用者申 請復權程序向機關管理者辦理復權作業。 (二)機關管理者 1.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即退出系統。利用本系統列印之資料 ,應妥善管理。 2.辦理帳號管理審核等作業,需備妥 GCA機關憑證IC卡及讀卡機。 3.管理者如單位調動或三個月內無登入紀錄時,系統逕予停用使用權限。 4.經停用管理權限者,需再使用本系統作業時,依機關管理者申請復權程序正式 行文向地政處辦理復權作業。
  • 九、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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