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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8-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資字第10333520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使用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作業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管理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作業規範)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推動「免書證、免謄本」服務,提供本府所 屬各機關使用臺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查詢地政相關資料處 理公務,並妥善管理本系統以避免資料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使用本系統,應依本規範辦理,並對查詢所得資料負保密責任,除處理 業務外,不得他用。如有不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三、本府所屬各機關得自行使用本系統,如業務需要,經授權後得免費使用應付費或管制項 目。
  • 四、本系統開放查詢項目如下: (一)公務端之授權管制項目 (二)民眾端付費之授權管制項目 (三)民眾端免費使用項目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授權管制項目之使用,應依本規範提出申請。
  • 五、本系統使用人員區分如下: (一)一般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申請使用本系統授權管制項目之人員。 (二)單位管理者:使用機關如因所屬單位地點未集中、同一單位內一般使用者達十人 以上,或機關內一般使用者總數達三十人以上,得由使用機關函請本局設置單位 管理者角色,經本局同意後於系統設定,並函復使用機關。單位管理者之權責如 下: 1.由使用機關指派,為單位聯絡窗口。 2.辦理單位內一般使用者帳號新增、異動、復權及註銷作業。 3.每月列印或滙出系統使用紀錄送單位主管。 4.每年檢討單位內一般使用者之帳號與權限,並作成紀錄。 (三)機關管理者:經使用機關指派,為機關聯絡窗口,權責如下: 1.辦理機關內一般使用者與單位管理者帳號新增、異動、復權及註銷作業。 2.每月列印或滙出系統使用紀錄,分送各使用單位主管。 3.每年檢討一般使用者及單位管理者之帳號與權限,並作成紀錄。 (四)系統管理者:經本局指派,管理本系統之人員,權責如下: 1.辦理各使用機關之機關管理者帳號新增、異動、復權及註銷作業。 2.辦理各使用機關單位管理者之審核及設定作業。 3.每年檢討各使用機關之機關管理者權限,並作成紀錄。 4.辦理其他系統管理相關作業。 前項使用機關,指申請使用本系統之本府所屬各機關。 第一項機關管理者及系統管理者,同一機關(單位)至多可指定三人,單位管理者至多 可指定十人,如確有超過之必要者,應經本局同意。
  • 六、本系統使用人員帳號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本系統應於線上填寫公務帳號申請表,新增帳號時,應併同填寫保密切結書 。 (二)一般使用者應依實際業務需要提出申請,由單位主管核准。單位主管應詳實審核 ,避免不當申請,如審核不實,致使用者不當使用本系統,單位主管應負相關法 律責任。 (三)系統管理者、機關管理者及單位管理者(以下簡稱各管理者)應每月定期將前一 個月之帳號申請表(不含申請復權)簽陳管理者之單位主管核閱。 (四)紙本帳號申請表及保密切結書由各管理者,於一般使用者註銷帳號滿二年後,得 依檔案銷毀程序辦理銷毀;使用機關應留存機關管理者之帳號申請表影本,於各 管理者註銷帳號滿三年後,得依檔案銷毀程序辦理銷毀。 (五)使用人員帳號應每年年底前定期檢討,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應申請延長使用期 間,最長為至翌年年底。一般使用者或單位管理者申請延長時,應以便箋通知機 關(單位)管理者批次辦理;機關管理者申請延長時應函本局辦理。未延長使用 期間者,由系統自動逕予帳號停權。帳號經停權後,需再使用本系統時,依帳號 復權流程向機關(單位)管理者或本局申請復權。 (六)使用人員職務異動時,應檢討有無繼續使用本系統之必要,並依需要申請權限異 動或帳號註銷;其係調職或離職者,應申請帳號註銷。於新機關或新單位有使用 本系統之需要時,應依帳號新增流程,重新提出申請。 (七)各管理者對於停權一年以上之帳號,應通知當事人申請帳號註銷。 (八)對於停權三個月以上之機關管理者帳號,應由本局系統管理者通知該使用機關申 請帳號註銷。
  • 七、本系統使用帳號及權限之申請流程如下: (一)一般使用者: 1.帳號新增:由一般使用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連同使用機關自訂之 保密切結書,併陳單位主管核可後,送機關(單位)管理者辦理。 2.權限異動與帳號註銷:由一般使用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陳單位主 管核可後,送機關(單位)管理者辦理。 3.帳號復權:由遭停權之一般使用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機關(單位)管理者,機關(單位)管理者接獲通知後辦理。 (二)單位管理者 1.帳號新增:由單位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連同機關自訂之保密 切結書,併陳單位主管核可後,送機關管理者辦理。 2.權限異動及帳號註銷:由單位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陳單位主 管核可後,送機關管理者辦理。 3.帳號復權:由遭停權之單位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機關管理者,機關管理者接獲通知後辦理。 (三)機關管理者 1.帳號新增:由機關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函附使用機關核定後 之申請書連同保密切結書,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並函覆 使用機關。 2.權限異動與帳號註銷:由機關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由機關管 理者函附機關核定後之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並函覆 使用機關。 3.帳號復權:由遭停權之機關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 本局系統管理者,系統管理者接獲通知後辦理。 (四)系統管理者 1.帳號新增:由系統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連同保密切結書,併 陳單位主管核可後辦理。 2.權限異動與帳號註銷:由系統管理者於線上提出申請並列印申請表,陳單位主 管核可後辦理。
  • 八、本系統使用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員工愛上網帳號、密碼提供他人(含代理人)使用,或代替他人查詢本系 統應授權管制項目之資料。 (二)查詢使用時應輸入正確案件號,以備稽查。無公文號者應輸入足資辨識與處理該 次公務相關之資訊,以利稽核。 (三)使用者查詢所得資料應審慎運用,使用完畢後應退出系統。利用本系統列印或下 載之資料,應隨案歸檔、妥善保管或予以銷毀。
  • 九、使用機關應定期稽核申請地籍資料查詢之使用情形是否與承辦業務或案件內容相符。 (一)使用機關應由各使用者所屬單位之主管(或其授權人員)定期稽核使用情形並作 成紀錄,稽核使用者數量不得少於稽核期間總使用人數百分之二十,稽核數量不 得少於該使用者使用紀錄數量之百分之一,應稽核數量未達三件者,應全數稽核 。 (二)使用機關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會同政風單位就各使用單位稽核紀錄辦理稽核,稽 核使用者數量不得少於各單位前項稽核使用者人數百分之三十,且稽核數量不得 少於稽核紀錄數量之百分之一,應稽核數量未達三件者,應全數稽核。 (三)稽核時發現使用者有異常使用情形,應請使用者(單位)說明並提出改善方案, 並將該使用者優先列入下次稽核對象。同一使用者第三次被發現有違反本規範情 事者,應予停權一個月,第六次違反本規範者,應予停權三個月,累計達九次者 ,應予註銷權限,不得再申請使用本系統之授權項目,必要時應予行政處分;如 有違反法律者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四)稽核結果於知會使用機關之政風單位後陳報使用機關首長,並於每年二月二十日 前將前一年度稽核情形,填寫稽核紀錄表函送本局。 (五)本局必要時得就各使用機關之稽核紀錄表及使用紀錄辦理稽核。如經查有違反相 關規定者,得請該使用單位予以懲處;必要時得逕為註銷其使用權限。 (六)系統使用紀錄及稽核紀錄保存期限為三年。
  • 十、本系統地籍資料來源係各地政事務所傳送本局之資料,正確資料仍以地政事務所地籍資 料庫為準,使用時應注意是否有個別地政事務所停止服務之公告訊息。
  • 十一、本規範之公務帳號申請表、保密切結書及稽核紀錄表,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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