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期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妥適辦理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提升法 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機關專任及兼辦法制人員之責任與義務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不含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之責任 與義務為參加訓練課程、參加職務歷練(機關間指名對調、相互借調及平調)及 參加法務局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評核結果應函送各機關首長作為評核時之參考 )。 (二)法務局專任法制人員責任與義務為參加訓練課程及職務歷練。 (三)捷運局派任之專任法制人員及警察局專任法制之警察人員,其責任與義務除不含 職務歷練中之指名對調外,其餘同專任法制人員。 (四)兼辦法制人員之責任與義務為參加訓練課程。
- 三、法務局評核專任法制人員之時程、方式及評核結果處理如下: (一)評核時程: 1.平時成績評核,於每年六月辦理。 2.年終成績評核應就受評人全年度之表現加以評核,並於每年十一月辦理。 (二)評核方式: 1.評核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2.各項評核等級(評分)須加總平均求取受評人整體評列之等級(評分)。 3.各項目初評評核等級(評分),應依法務局訂定之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 年終成績評核建議紀錄表(以下簡稱評核建議紀錄表)所列項目,就各該機關 辦理之各該項目優、缺點次數多寡及比例高低評定之。 4.初評評核之等級(評分),複評時得決議變更之。 (三)成績評核結果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年終成績評核列 A、 B級者,由法務局建議相關機關其年終考績宜列甲等,如 各機關將其考列乙等時,應有具體理由並函知法務局,由法務局專案陳報市長 。 2.年終成績評核列 C、 D、 E級者,應強制參加法務局委託公訓處辦理之法制實 務研習班訓練,及參加各公務機關、學術機構舉辦法律有關之實體訓練課程、 座談會或專題演講,總計學習時數須達二十小時,以充實其法制知能。 3.平時評核成績,由法務局提供相關機關作為管理、督導之參考。
- 四、法務局依本措施辦理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程序如下: (一)初評相關事宜由法務局各機關業務承辦人及科長負責辦理,初評結果由法務局組 成複評小組召開複審會議審議,並將複審定案之成績評核建議紀錄表以密件函送 相關機關首長參考。 (二)複評小組成員包括由法務局局長指定之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一人、專門委員一 人(擔任副召集人)及相關初評單位主管組成。召集人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法務 局業務承辦人員到會說明。
- 五、法務局評核建議紀錄表登載之其他重大具體優劣事項,相關機關應依本措施叁、四、( 二)3.規定獎懲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174921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