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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綜字第09933330200號函訂定全文7點;除第5、6點條文有關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規定自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餘自即日生效
  • 一、為期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妥適辦理「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提升 法制作業品質加強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專任法制人員及兼辦法制人員定義補充說明如下: (一)專任法制人員為機關法制單位中,從事法制業務之人員及占各機關歸入法制職系 職缺,並實際從事法制業務之人員。各機關凡歸系為法制職系者(區公所調解會 調解秘書除外),不問有無領取法制津貼,均為專任法制人員;警察局法規室辦 理法制業務之警察人員亦屬之。 (二)兼辦法制人員為各機關兼辦或協辦各權管專業法規以外一般性法制業務之人員。 自來水事業處無法制單位,其法務人員亦非法制職系,應歸類為兼辦法制人員。
  • 三、各機關專任及兼辦法制人員之責任與義務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不含法規會及訴願會)(以下簡稱兩會)〕之責任與義 務為參加訓練課程、參加職務歷練(機關間指名對調、相互借調及平調)及參加 兩會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評核結果應函送各機關首長作為評核時之參考)。 (二)兩會專任法制人員責任與義務為參加訓練課程及職務歷練。 (三)捷運局派任之專任法制人員及警察局專任法制之警察人員,其責任與義務除不含 職務歷練中之指名對調外,其餘同專任法制人員。 (四)兼辦法制人員之責任與義務為參加訓練課程。
  • 四、各機關(不含兩會)依本措施辦理專任法制人員陞遷(含內陞、外補及平調)處理程序 如下: (一)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或指名對調案函請兩會提供建議人選時,由兩會各自提供建議 人選。 (二)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案函請兩會派員協助確認面試者之法制專業素養時,由兩會各 自派員協助面試。 (三)專任法制人員陞遷案於遴定人選時,應簽會兩會表示意見後,再依本府人事任免 授權原則辦理。
  • 五、兩會擬訂之「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建議紀錄表」(如附表,以下簡 稱評核建議紀錄表);其評核時程、方式及評核結果處理如下: (一)評核時程: 1.平時成績評核,分別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 2.年終成績評核應就受評人全年度之表現加以評核,並於每年十二月下旬辦理。 (二)評核方式: 1.評核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2.各項評核等級(評分)須加總平均求取受評人整體評列之等級(評分)。 3.各項目「初評」評核等級(評分),應依兩會各自擬訂之評核建議紀錄表所列 項目,就各該局、處辦理之各該項目優、缺點次數多寡及比例高低評定之。 4.「初評」評核之等級(評分),「複評」時得決議變更之。 (三)成績評核結果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1.年終成績評核列 A級者,由兩會建議相關局、處其年終考績宜列甲等,如各機 關將其考列乙等時,應有具體理由並函知兩會。 2.年終成績評核列D、E級者,其年終考績建議各機關不宜考列甲等,並應強制參 加法規會委託公訓處辦理之「法制作業實務研習班」訓練以及參加兩會定期讀 書會為期一年,以充實其法制知能,如各機關將其考列甲等時,應有具體理由 並函知兩會。 3.兩會辦理之年終成績評核所列等級(評分)不一致時,由各該機關應以評核結 果平均計算之。 4.平時評核成績,由兩會提供相關局、處作為管理、督導之參考。
  • 六、兩會依本措施辦理各機關辦理專任法制人員平時及年終成績評核程序如下: (一)兩會各自辦理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成績評核。 (二)「初評」相關事宜由兩會各局、處業務承辦人及組長負責辦理,初評結果由兩會 組成複評小組各自召開「複審」會議審議,並將複審定案之成績評核建議紀錄表 以密件函送相關局、處首長參考。 (三)複評小組成員包括由兩會主任委員指定之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 1人、專門委員 1 人(擔任副召集人)及相關初評單位主管組成。召集人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兩 會業務承辦人員到會說明。
  • 七、兩會評核建議紀錄表登載之「其他重大具體優劣事項」,相關局、處應依本措施參、四 、(二)3.規定獎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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