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清 潔獎金扣減計算之基準依中央主管機關核訂每人每月最高數額為上限 ,並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給。
- 二、清潔人員,在當月執行勤務核有過失,經提考績(核)委員會懲處, 有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依下列標準扣發: (一)受申誡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一。 (二)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二。 (三)受記過一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三。 (四)受記過二次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五分之四。 (五)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扣發當月獎金。
- 三、清潔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情節輕微未達申誡處分且經查證屬實並經 提考績(核)委員會通過者,扣減當日獎金: (一)收集垃圾怠忽疏漏、故意刁難、服務態度不佳者。 (二)擅自代運垃圾者。 (三)被分配之區域道路清掃、排水溝疏濬或雜草割草不澈底者。 (四)將垃圾掃入水溝或亂倒者。 (五)所清出溝泥無故未即時清運者。 (六)對於行人清潔箱垃圾未予清除者。 (七)清掃公廁,懈怠疏忽未善加維護者。 (八)未依規定傾倒廚餘,致環境髒亂者。 (九)分配之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完成者。 (十)車輛未定時保養或未保持乾淨整潔者。 (十一)民眾陳情,經查情節尚屬輕微者。 (十二)未經申請及核准,擅自代班者。
- 四、清潔人員,出勤異常及請假之獎金扣(減)發基準: (一)請喪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家庭照 顧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休假、公傷病假及其他依法放假者,獎 金照常發給。但整月未出勤者(不含娩假及公傷病假),不發。 (二)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比照應徵入營服役 之職務發給職務代理人獎金。 (三)延長病假者,不發。 (四)請公假連續七日以內者獎金照常發給,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不 發。 (五)每月請病假超過二日者,自第三日起,請假時數未達一日依比例扣 減當日獎金二分之一,請假時數已達一日按日扣減當日獎金二分之 一。但請病假每月未超過二日者,應檢附就醫證明,無就醫證明者 ,仍按請病假時數依比例扣減當日獎金二分之一。 (六)請事假未達一日者,按請事假時數依比例扣減當日獎金;請事假達 一日以上者,按日扣減當日獎金。 (七)曠職(工)未達一日者,按所曠職(工)時數依比例扣減當日獎金 ;曠職(工)達一日以上者,按日扣減當日獎金。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3000317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