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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人字第113304215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師市內介聘,特依臺北 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設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市市立學校教師申請市內介聘工作。 (二)其他有關教師介聘工作之協調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人事 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各參加學校推派代表一人。
  • 四、本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五、主席除主持會議外,並得聘請各委員分別擔任各項行政事務。
  • 六、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
  • 七、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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