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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
第 3 條三、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國民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應組成介聘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學校辦理本介聘作業所需經費,應詳列明細報本局核銷。 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第一項介聘委員會辦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1-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人字第1133042156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