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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職字第10033338300號函訂定全文6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瞭解並評估學校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 人之後續輔導成效,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 權益之條件者。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五)合意性行為: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當事雙方學生均未滿十六歲,且在未 違反當事雙方學生的意願下發生性行為。
  • 三、學校作業程序 (一)學校於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依規定進行通報並於事件調查完竣後,逐案 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回報表、處理程序檢核表、調查報告及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等函報本局。 (二)由學校依案件性質逐案填列「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輔導成效 評估表」(以下簡稱評估表,如附件),針對事件當事人輔導成效依據本作業規 定之結案標準進行初評。 (三)每季由學校彙整當季評估表,於規定之當月份(二、五、八、十一月)五日前經 相關人員核章後,以紙本併同電子檔備文函報本局各業務主管科。 (四)學校案件經本局各業務主管科進行初評後,送主政科室(職教科)彙提臺北市政 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審查小組成員 由本局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學校實務人員遴聘三至五人組成 。 (五)每季案件經審查小組複評後,由本局提報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備查, 經決議持續列管並追蹤輔導之案件,學校仍需每季續提送評估表,至經同意結案 為止。
  • 四、結案條件:需完成下列兩項始得結案。 (一)相關輔導措施均已實施完成。 (二)行為人已達三個月以上未再發生相同行為問題。
  •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填列評估表前,應就案件性質分別填列甲表(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或乙表 (合意性行為)。 (二)學校發生之案件為跨校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當事人雙方之學校需分別填列評 估表,並由行為人所在學校於「校安通報序號」欄位加註被害人所在學校之通報 序號,俾利本局進行併案審核。 (三)學校處理跨校事件之當事人個案輔導時,得向當事人之另一方學校調閱輔導成效 評估表,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席會議,就當事人雙方之輔導措施及成效進行討論。
  • 六、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由本局適時以公函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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