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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869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與管制執行抽查各項事宜,依據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 源處理抽查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設聯合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工務局派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都市發展局派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五)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六)政風處代表一人 (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含召集人、副召集人,應薦派股長級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本小組任務為不定期前往各公共工程工地進行餘土業務抽查,以每月一次,每次一件為 原則,並得視需要增加抽查次數或件數。
  • 四、本小組依前點進行抽查作業,由召集人擔任領隊,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 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
  • 五、本小組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工務局兼辦之。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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