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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8694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要點
    第 8 條
    八、本府得成立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聯合抽查小組辦理現地抽查作業,以每月一次,每次 一件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加抽查次數或件數,隨機抽查工程總出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 以上之工地,並依「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聯合抽查紀錄表」(營建剩餘資源聯合 抽查小組填列)(附表四)逐項檢查並填列紀錄表。 前項有關抽查之缺失事項,由監造單位督促工程承攬廠商於文到次日起一週內澄清或改 善完成,並將澄清或改善情形報工程主辦機關,工程主辦機關應列管至完全改善為止。
  •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本府得成立聯合抽查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抽查重大公共工程施工期間 之剩餘資源處理情形。如發現有未依規定之棄置行為,應促請工程主辦機 關限期改善。 前項聯合抽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工務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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